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1〕4317號),涉及廣西榮鑫吉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書全文如下: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市監處罰〔2021〕4317號
當事人: 廣西榮鑫吉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50100000179718
住所(住址):南寧市西鄉塘區明秀西路111號正恒國際廣場12號樓B單元140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韋飛祥
2021年1月12日,根據《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97號)文件要求及市局有關通知要求,經市局分管領導批準,我稽查局依法對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2018、2019年連續兩年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申報企業年報。
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我局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通過南寧市郵政局向當事人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郵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EMS快遞,因無人簽收退回信件。
經向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查詢,證實當事人沒有正常申報納稅。
上述事實證實了當事人存在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其行為構成了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市局信用科提供的2018、2019年未參加年報的企業詳細名單1份,證明當事人未參加2018、2019年度年報。
證據二、執法人員開展實地核查并填寫的企業實地核查表,證明執法人員已對當事人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當事人已經不在注冊登記住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執法人員提取的因無人簽收被退回的EMS快遞原件,證明執法人員通過向當事人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郵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詢問通知書》EMS快遞,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當事人已經不在注冊登記住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四、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關于有關企業納稅情況證明的函》,證明當事人沒有正常申報納稅的事實。
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其行為構成了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規定。
本局于2021年3月1日在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