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1〕505號)。處罰書原文如下。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市監處罰〔2021〕505號
公司名稱:南寧市桂潤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450105200015717
住所:南寧市秀廂大道42號嘉豐市場4棟1層8號
法定代表人:李勤善
2020年3月12日,本局對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進行系統查詢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報。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經局領導同意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是經本分局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經本局辦案人員實地核查,發現上述企業已不在登記注冊住所經營或辦公;且未按規定報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經去函國家稅務總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調查當事人納稅情況,該局復函確認當事人已連續六個月無申報納稅記錄。本分局通過郵政局向上述企業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郵寄《詢問通知書》,因無人簽收被退回。本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詢問通知書》公告,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調查,但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
上述已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已不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住所經營的事實;
2.《詢問通知書》掛號郵寄材料1份,對高新分局已將詢問通知書郵寄當事人的事實予以證明;
3.2020年4月15日在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詢問通知通告1份,證明本局已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本局接受詢問的事實;
4.稅務機關證明一份,證明當事人已連續超過6個月無納稅申報記錄處非正常戶狀態。
本局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以掛號郵寄形式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中所指的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