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深圳海關網站6月25日刊登蛇口海關對南京維迪鑫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南京維迪鑫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南京維迪鑫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寧區利源中路166號1層117室(江寧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肖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5MA2574PM3X
2021年3月30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530420210040431014。2021年4月1日,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宇宙英雄奧特曼標識玩具6000個(以下稱上述貨物)。
經權利人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確權,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宇宙英雄奧特曼”(備案號:T2020-101172)商標專用權,上述貨物案值人民幣100449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506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蛇口海關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