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花山區康鄰便利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當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康鄰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503MA2WCWJK7Q
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前往馬鞍山市花山區康鄰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標有保健食品標志的“中國勁酒125ml”以及“中國勁酒258ml”與沒有標有保健食品標志的“梅見青梅酒”與“牛欄山陳釀”混放。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店內負責人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執法人員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5月25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2021年5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被委托人鐘偉琪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確認:當事人確有將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店內負責人已簽字確認,詢問調查時當事人被委托人已簽字確認,當事人對該違法事實無異議。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向馬鞍山市花山區康鄰便利店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