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花山區百和冷凍食品經營部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當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百和冷凍食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3MA2RJ3A27U
2021年5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在當事人經營場所1號冷庫中發現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H.M,產地:伊朗)2箱;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0J02,產地:印度)9箱;冷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PR/17-2020-21,產地:印度)5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M31,產地:印度)2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H22,產地:印度)2箱。當事人未按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辦公室于2021年3月23日發布的《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要求對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執行提前報備制度,未實行集中統一處置。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進口冷鏈食品予以扣押。2021年5月21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從南京市江寧區小王水產品經營部購進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H.M,產地:伊朗)2箱,冷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PR/17-2020-21,產地:印度)5箱;于2021年4月10日從南京市江寧區傳航食品經營部購進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0J02,產地:印度)9箱;于2021年4月1日從南京市江寧區星期一凍品經營部購進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M31,產地:印度)2箱;于2021年4月14日從南京市江寧區潘輝副食品經營部購進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H22,產地:印度)2箱。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H.M,產地:伊朗)購進價格200元/箱,銷售價格205元/箱;冷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PR/17-2020-21,產地:印度)購進價格100元/箱,銷售價格105元/箱;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0J02,產地:印度)購進價格80元/箱,銷售價格85元/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M31,產地:印度)購進價格150元/箱,銷售價格155元/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H22,產地:印度)購進價格100元/箱,銷售價格105元/箱。
當事人提供了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報告、消毒記錄證明和出庫證明。但當事人未按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辦公室于2021年3月23日發布的《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要求對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執行提前報備制度,未實行集中統一處置。當事人購進的上述進口冷鏈食品違反了《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GB31605-2020)3.6條:“3.6當食品冷鏈物流關系到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及時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對相關區域和物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對頻繁解除部位應適當增加消毒頻次,防止與冷鏈物流相關的人員、環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的上述進口冷鏈食品不符合《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要求的行為屬于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我局執法人員經大型商超調查,未發現同類別進口冷鏈食品,故無法參照市場銷售價格,根據當事人陳述銷售價格計算,涉案食品貨值金額為2220元。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尚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
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未有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馬市監稽聽字[2021]43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2021年6月15日,我局召開專題工作會議,會議同意對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H.M,產地:伊朗)2箱;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0J02,產地:印度)9箱;冷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PR/17-2020-21,產地:印度)5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M31,產地:印度)2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H22,產地:印度)2箱;2.罰款1萬元。
當事人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提供了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報告、消毒記錄證明和出庫證明,未發現明顯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7】條第二款“符合裁量基準第【132】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2】條第二款“符合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H.M,產地:伊朗)2箱;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0J02,產地:印度)9箱;冷凍帶魚(凈重:10kg,批次:PR/17-2020-21,產地:印度)5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M31,產地:印度)2箱;冷凍杜氏叫姑魚(凈重:10kg,批次:0H22,產地:印度)2箱;2.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