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二子水果銷售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當事人:馬鞍山市二子水果銷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358590236K
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于2021年4月19日前往馬鞍山市二子水果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內側貨架上發現一瓶“純悅”包裝飲用水(凈含量:1.5L)上噴涂生產日期“20200329”,保質期為12個月;在門口貨架上發現4瓶“康師傅”包裝飲用水(凈含量:550ml),其中2瓶噴涂生產日期“20191221”,2瓶噴涂生產日期“20200407”,保質期均為12個月。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21年4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純悅”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0329,保質期:12個月),“康師傅”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191221和20200407,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從馬鞍山市雨山區萬福便利店以38元/箱的價格采購康師傅桶面10箱,附送康師傅礦泉水(凈含量:550ml)10瓶;于2020年11月18日從馬鞍山市雨山區萬福便利店以38元/箱的價格采購康師傅桶面5箱,附送康師傅礦泉水(凈含量:550ml)5瓶,以22元/箱的價格采購純悅水(凈含量:1.5L)1箱。康師傅包裝飲用水銷售價格1元/瓶,純悅包裝飲用水銷售價格3元/瓶。本案貨值金額7元,因無法確認上述超過保質期礦泉水是否在超過保質期后銷售的,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當事人為初次違法。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馬鞍山市二子水果銷售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當事人為初次違法,當事人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本案貨值金額7元。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四章第一節【137】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裁量基準第【132】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四章第一節【132】中:“符合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康師傅”包裝飲用水(凈含量:550ml)4瓶、“純悅”包裝飲用水(凈含量:1.5L)1瓶;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