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花山區狀鄰便利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當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狀鄰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3MA2WJM0DXC
2021年5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在其經營場所內食品銷售區同一貨架的同一架層上發現有保健食品“中國勁酒(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酒精度:35%vol,凈含量:258ml)”與普通食品“毛鋪純谷酒(酒精度:42%vol,凈含量:125ml)”混放。2021年5月31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中國勁酒(酒精度:35%vol,凈含量:258ml)”為經批準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屬于特殊食品。當事人因對相關法律條款不了解,導致將特殊食品“中國勁酒(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酒精度:35%vol,凈含量:258ml)”與普通食品“毛鋪純谷酒(酒精度:42%vol,凈含量:125ml)”混放銷售。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馬市監稽告字[2021]47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