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海關關于江永縣源口瑤族鄉大坪崗蔬菜基地
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記錄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檢罰字【2021】0098號
當事人:江永縣源口瑤族鄉大坪崗蔬菜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利武
聯系地址:江永縣源口瑤族鄉
聯系電話:15814201778
2020年12月9日,永州海關核查組根據核查指令對江永縣永誠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永誠專業合作社”)生產的一批甘藍(包菜)農殘(滅螨靈)超標情況開展核查,核查發現該批甘藍(包菜)由江永縣源口瑤族鄉大坪崗蔬菜基地(以下簡稱“大坪崗蔬菜基地”)供貨。核查組調閱了大坪崗蔬菜基地的生產記錄等資料,未發現農藥施用記錄中有滅螨靈的施用記錄,大坪崗蔬菜基地的負責人表示種植甘藍(包菜)期間有使用滅螨靈。
以上行為有核查工作記錄、檢查記錄及核查隨附資料、筆錄為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35)第三十條之規定,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