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市監罰鐵〔2021〕84號
北海市鐵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北市監罰鐵〔2021〕84號
當事人:北海市鐵山港區沃達灃煙花炮竹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50512MA5L8U65X1
住所(住址):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朝陽大道南段8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明松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根據《北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全市2021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北市監發〔2021〕38號)要求,2021年4月6日,北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檢人員對位于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朝陽大道南段86號北海市鐵山港區沃達灃煙花炮竹有限公司經營的日日福發財紅炮(生產單位:北海市通泰煙花廠有限公司,規格型號:300響/封、20封/箱)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銷售包裝標志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24426-2015《煙花爆竹標志》要求,部件、燃放性能、最大允許藥量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10631-2013《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要求,綜合判定該產品本次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2021年5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N0:H21 -RC0008G)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BHJD20210413-7-1),進行了權利告知,當事人北海市鐵山港區沃達灃煙花炮竹有限公司當場簽收并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申請,并對當事人剩余的88箱日日福發財紅炮(生產單位:北海市通泰煙花廠有限公司,規格型號:300響/封、20封/箱)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0年10月從廣西合浦縣的北海市通泰煙花廠有限公司購進同批次的日日福發財紅炮(規格型號:300響/封、20封/箱)90箱,購進單價120元/箱,以9元/封、180元/箱的標價在其庫房內待銷售,貨值金額16200(90*180)元。截止案發時止,當事人并未對外銷售,其中自行使用1箱,抽檢人員購買樣品1箱,違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北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編號:N0:H21 -RC0008G)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BHJD20210413-7-1)各一份(共6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日日福發財紅炮(規格型號:300響/封、20封/箱)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2.《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各一份(共2頁),證明北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檢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日日福發財紅炮進行了抽樣、抽樣標的數量和銷售價的事實;
3.2021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的《送達回證》和當場制作的《現場筆錄》各一份(共4頁)。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北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的事實和當事人銷售的日日福發財紅炮剩余庫存的事實;
4.2021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在現場采取強制措施拍攝照片一張。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日日福發財紅炮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5.2021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北海市鐵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決定書》(桂北市監實強鐵〔2021〕ZH-01號)和2021年6月10日送達了《北海市鐵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決定書》(桂北市監延強鐵〔2021〕ZH-01號)各一份(共4頁)。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庫存的日日福發財紅炮采取查封強制措施的依據、數量的事實;
6.2021年5月18日執法人員對法定代表人周明松調查的《詢問筆錄》和2021年6月2日當事人提交的《北海市通泰煙花廠有限公司付貨憑單》(共1頁)各一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日日福發財紅炮的進貨渠道、進貨時間、數量和進銷價格的事實;
7.北海市鐵山港區沃達灃煙花炮竹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周明松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021年6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北海市鐵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北市監罰告鐵〔2021〕-ZH03號),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所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我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能提供該產品進貨票據、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材料且未對外銷售該批次不合格產品,主動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從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尚未銷售的”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日日福發財紅炮88箱;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拾元整(¥60.00元);
3.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貳百元整(¥162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萬陸仟貳百陸拾元整(¥16260.00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北海市鐵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