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3號)
關于對玉環沙門王仁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鳊魚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鳊魚的檢驗報告的內容有:報告編號:21JF0604539;食品名稱:鳊魚;購入日期:2021.6.1;被抽樣單位名稱:玉環沙門王仁水產品經營部;檢測結論: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6月28日,本局收到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21JF0604539的檢驗報告,該報告顯示當事人的鳊魚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向其告知復檢權利和途徑,并對現場實施檢查,未發現涉案批次鳊魚和恩諾沙星相關物質。同日,當事人張貼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鳊魚。截至案件辦結,未接到消費者的相關反映。
2.產品控制情況:現查明,2021年6月1日凌晨,當事人從澤國淡水魚批發市場南面一個攤位購買了鳊魚10斤,購入單價12元/斤,總價120元,當事人用現金支付了貨款。當事人將鳊魚置于沙門中心菜市場的經營場所銷售。從2021年6月1日到6月4日,當事人銷售鳊魚5斤,銷售價格17元/斤,計銷售額85元。期間,鳊魚死了5斤,當事人將這些死掉的鳊魚扔垃圾桶處理了。當事人在檢驗報告后,張貼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鳊魚,截至該案辦結,未收到消費者反映相關情況。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銷售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鳊魚,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系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同時,涉案鳊魚的恩諾沙星檢驗項目標準指標為“≤100μg/kg”,而涉案鳊魚的實測值為455μg/kg。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相關問題的會議紀要》(臺檢發偵監字〔2016〕1號)的相關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7月7日,本局將該案移送給玉環市公安局。
4.原因排查:經調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無證據表明當事人向涉案鳊魚添加了恩諾沙星。2021年7月7日,因本案構成犯罪,本局已將案件移送給玉環市公安局,不合格原因及溯源排查有待玉環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