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羅翠俠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羅翠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4MA2PMXEM23
2021年5月2日上午,我局聯合雨山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店內擺放的冰柜中存有三箱冷凍帶魚,當事人未能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及消毒證明,未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查驗記錄。三箱冷凍帶魚各凈重10千克,生產日期分別是2020年9月13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2月13日,批次依次是PR18-2020-21、202101-1、1B13,保質期都是18個月,狀態都已開封。三箱冷凍帶魚全是進口的,批次PR18-2020-21和1B13原產國是印度,批次202101-1原產國是伊朗。執法人員當場下達《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馬市監稽強字[2021]216號),對三箱冷凍帶魚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5月6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店內冰柜中存放的三箱冷凍帶魚,其中一箱是從馬鞍山市花山區百和冷凍食品經營部購入,批次是PR18-2020-21;還有兩箱是從馬鞍山市花山區書林嘉園二村2-101室吳保年購入,批次分別是202101-1和1B13。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沒有保存相關憑證,其行為涉嫌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
2021年5月10日,當事人提供了三箱冷凍帶魚的進貨票據和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三箱冷凍帶魚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的規定。
本案無自由裁量適用條款。
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和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