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雨山區江邊探魚餐飲店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當事人:馬鞍山市雨山區江邊探魚餐飲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4MA2THA9W6R
我局于2021年5月1日前往當事人店內檢查時在后廚發現已開封“凍巴沙魚片(凌波魚片)”9.3kg/箱,原產國越南,進口商名稱:湖南恩農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進口商地址:寧鄉市回龍鋪華田村,批號:VN483VI 703,現場未見進貨查驗憑證。當事人現場僅提供電子版“南京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我局現場查封了上述巴沙魚,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5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從長沙市唐龍食品有限公司的業務員處,以每箱205元的價格購入該批次巴沙魚6箱 ,每箱重約9.3公斤,購入清江魚30條,每條21.5元,總計貨款1875元。
當事人查驗了的供貨方的營業執照、該批次巴沙魚的南京昂科利醫學檢驗實驗室檢驗報告單、南京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消毒記錄證明、南京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未查驗該批次巴沙魚片的馬鞍山本地檢驗檢疫證明和報關單。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該批次巴沙魚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馬鞍山普梅森醫學檢驗實驗室檢驗報告單。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