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當事人: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506MA2RL5GX50
2021年5月21日,執法人員在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檢查時,從該單位計算機系統中調取了2021年5月20日的藥品銷售記錄,記錄顯示該單位于2021年5月20日11時5分銷售了1盒頭孢克洛顆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66075;生產企業:國藥集團汕頭金石制藥有限公司;規格:0.125g;產品批號:201108;有效期至2022-10-31),于2021年5月20日13時51分銷售了1盒阿莫西林顆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4023727;生產企業:安徽安科恒益藥業有限公司;規格:0.125g;產品批號:201104;有效期至2022-10-30),該單位未能提供銷售上述藥品的處方。該單位一側墻面上懸掛著一張執業藥師注冊證,該注冊證顯示為該單位執業藥師。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單位2021年5月的考勤明細及匯總表,該表顯示職業藥師2021年5月20日的考勤記錄為B。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取證。2021年5月27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2021年5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授權委托人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該單位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以及執業藥師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
經查,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從安徽華創醫藥有限公司購進400盒上述批號頭孢克洛顆粒,隨后于 2021年3月15日將10盒上述批號頭孢克洛顆粒配送至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從艾韋特(蕪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900盒上述批號阿莫西林顆粒,隨后于 2021年4月6日將10盒上述批號阿莫西林顆粒配送至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該單位于2021年5月20日未憑處方銷售了1盒上述批號頭孢克洛顆粒和1盒上述批號阿莫西林顆粒。該單位只有一名執業藥師,且無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2021年5月20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14時期間,執業藥師未在崗履職,但該單位銷售了1盒上述批號頭孢克洛顆粒和1盒上述批號阿莫西林顆粒。上述頭孢克洛顆粒的外包裝盒上標示“適應癥:本品主要適用于敏感菌……”和“用法用量:本品適宜空腹口服……”,未標示“OTC”;上述阿莫西林顆粒的外包裝盒上標示“【適應癥】用于敏感菌……”和“【用法用量】口服……”,未標示“OTC”,因此上述頭孢克洛顆粒和阿莫西林顆粒均為抗菌類處方藥。依據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皖藥監〔2019〕35號)的規定,上述頭孢克洛顆粒和阿莫西林顆粒屬于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24日向馬鞍山市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馬市監稽告字〔2021〕44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當事人在執業藥師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依據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皖藥監〔2019〕35號)的規定,“對在檢查中發現執業藥師不在崗履職或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按從重情節進行嚴肅查處。”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