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7月16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蛇口海關對聊城市匯泰金貿易代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聊城市匯泰金貿易代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聊城市匯泰金貿易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省聊城市高新區九州街道科技城云商大廈B座3-1101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00MA3W1ULD9E
法定代表人:鄭立萍
2021年5月8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益暉報關服務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連接線等貨物到約旦,報關單號:530420210040647868。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有:1.標有“Applelogo(圖形)”標識的充電器1199個;2.標有“HUAWEI”標識的充電器500個;3.標有“SAMSUNG”標識的充電器700個。經權利人蘋果公司(美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確權,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他人注冊商標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pplelogo(圖形)”標識的(備案號:T2020-92860)、“HUAWEI”(備案號:T2017-55429)、“SAMSUNG”(備案號:T2016-45883)的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上貨物案值人民幣37450元。
以上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查問筆錄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5617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蛇口海關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