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今年4月開始,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針對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貼近群眾生活的重點服務行業、農村與城鄉結合部市場、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重點區域,開展針對性執法打擊,力爭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震懾幾年,讓監管長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的執法效果,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截至7月19日,全省共立案查處相關案件602件,結案464件,移送公安機關51件,罰沒款1330余萬元。
現將浙江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麗水查處葉某某、梁某某涉嫌經營無合法來源豬肚案
2021年5月8日,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對葉某某、梁某某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豬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83.89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葉某某和梁某某從2019年11月開始,在明知沒有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等報關手續的情況下從劉某某處購進335箱共計5.025噸無中文標識的烏克蘭進口冷凍豬肚,并存放農村冷庫。購進豬肚后,當事人利用元旦、春節節日,農村集市以及農村辦酒席對豬肚需求量增大,農村地區消費者辨別能力較差的特點,將涉案豬肚以575元/箱不等的價格銷售至農村集市或農村酒席使用,其中有21箱在超過保質期后售出,總計涉案金額20.2余萬元。
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冷凍豬肚,該豬肚未經檢疫且部分豬肚售出時已經超過保質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多個違法行為,蓮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總計罰款人民幣383.89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 紹興查處張某某、劉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團伙案
2021年4月,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柯橋區公安分局組成的專案組對張某某、劉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違法犯罪行為開展“清網”行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1人,銷售金額高達250余萬元,查扣銷售貨款70余萬元,查獲“補腎丸”20余萬粒,貨值50余萬元。
前期,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其在一個微商處購買一包宣傳有補腎壯陽功能的“補腎丸”,服用后身體不適,該食品標簽明顯不符合要求,辦案人員立即進行抽檢,結果檢出西地那非、他達那非成分。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紹興市柯橋區公安分局并組成聯合專案組對此案進行偵查。
2021年1月,專案組赴貴州六盤水將該微商張某某抓獲,現場查獲“補腎丸”304粒,同樣檢出西地那非、他達那非成分。分析張某某供述及購銷電子記錄后,2021年3月5日,專案組赴貴州六盤水將上級經銷商劉某某抓獲,現場查獲一處無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窩點,查獲粉碎機、制粒機、分裝機、攪拌器共計四臺(套),用于生產的西地那非、他達拉非原料1.2公斤,“補腎丸”成品17余萬粒,查扣其用于銷售的微信零錢通賬戶內70余萬貨款。專案組連夜對劉某某進行審訊,產品部分系其自行生產,部分從云南網購,一張網絡經營、跨多個省、涉案人員達40余人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補腎丸”產銷網浮出水面。后續,專案組將繼續推進查處云南生產窩點。
三、 寧波查處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冷凍牛肉案
2021年3月3日,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的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處罰款113.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庫進行檢查,在冷庫中發現一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標簽標示“生產包裝日期22.11.2019,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氣溫不高于零下18℃,原產國:白俄羅斯”,已超過保質期,同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委托許某從天津某貿易有限公司購入該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購入單價34元/kg,購入數量15098.83kg。購入該批牛肉后,當事人以39元/kg的價格向客戶推銷上述冷凍牛肉。總計銷售了582.23kg,其中冷凍牛肉過期之后的銷售情況無法查證,當事人違法經營過期冷凍牛肉的貨值金額共計56.6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 臨海市查處洪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24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洪某某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洪某某于3月11日向某微商購進宣稱具有減肥作用的藍色燃脂丸、紅色夜間瘦、粉色排毒丸等食品,進貨單價300元/盒,以580元/盒到780元/盒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額達五萬余元。上述藍色燃脂丸和粉色排毒丸外包裝上無任何標識,紅色夜間瘦外包裝上除標注有商品名“Eshou番茄丸”和“主要成份:番茄紅素、甘油、明膠、蜂蠟、維生素b2、VC、純凈水、紅氧化鐵、植物提取物等”外,無其他任何標識。當事人在明知該減肥產品屬于“三無產品”并且有較大副作用的情況下,仍將產品銷售給有減肥需求的消費者,經臺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銷售的藍色燃脂丸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作為抑制食欲的藥物,有嚴重的副作用,長期使用存在致死風險,國家已于2010年明令禁止使用。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并與公安成立聯合專案組順藤摸瓜,赴溫州市查獲上游供貨商兩人,現場查獲各色藥丸、膠囊16000余粒。本案中,成本僅1元/粒的膠囊,最終銷售到消費者手中售價高達780元/盒。
五、 衢州查處衢州小城味道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31日,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衢州小城味道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食品1688袋(罐),沒收違法所得3140.39元,并處罰款28.5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前,柯城區市場監管局在配合消防安全摸排聯合執法中,于城鄉結合部一倉庫內發現衢州小城味道農業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分裝食品。當事人在采購油京果、夾肉豆干等大包裝食品后,經拆包、稱重、包裝后,重新打印食品標簽,并在食品標簽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后,放置在微信小程序、朋友圈進行銷售。另查明,當事人從廠家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紅豆薏米丸、黑芝麻丸各1000罐,上述食品的食品標簽由當事人向廠家提供,標簽上未標注生產者名稱等信息。經核算,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4.96萬元,違法所得3140.39元。
當事人經營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柯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金華查處宋某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機關打掉一假冒洋酒生產銷售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個品牌的洋酒,貨值100余萬元。
前期,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赤松鎮一帶有兩車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跡可疑。市場監管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蹲守跟蹤,發現一運輸車輛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運輸車輛則先后進出2個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個基地并未裝卸貨,而且途中經常變換行駛軌跡,不符合常理。經跟蹤運輸車輛,深入走訪摸排,執法人員在金東區東孝街道一隱蔽民房內鎖定洋酒生產場所。市場監管局隨后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研究制定收網計劃。專案組兵分3路,分別對交易現場、生產窩點、物流公司突擊檢查,在交易現場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產場所查獲“黑牌”、“芝華士”、“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個、注冊商標標識2萬多個,白蘭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噸,以及若干包裝材料和生產工具,并抓獲該團伙宋某等5人。經查,宋某網購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傭2人在民房內灌裝生產假冒洋酒,并安排專人分別負責運輸、收款,截至案發,已持續生產銷售半年,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
本案中,張某等人未經上述洋酒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因張某等人違法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金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七、平陽查處平陽縣通廣鋼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1年1月26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平陽縣通廣鋼材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4.1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平陽縣通廣鋼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從福建省某鋼業公司購進5.688噸熱軋帶肋鋼筋,上述鋼筋經浙江省冶金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相關檢驗情況已通報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除了被抽檢的0.144噸熱軋帶肋鋼筋(無償提供樣品)外,剩余的5.544噸已全部銷售出去,每噸的采購價格為3500元,每噸的銷售價為3600元,共計貨值20476.8元,獲利554.4元,違法所得為554.4元。
當事人的經營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銷售不合格的產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八、海寧查處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對氣瓶進行充裝時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案
2021年4月,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和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鹽官分公司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總計罰款人民幣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根據案件線索,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鹽官分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超期氣瓶的行為,在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超期氣瓶,未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等行為,該局隨即對上述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9月,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鹽官分公司為武某某充裝的23只氧氣瓶中有18只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20年11月,為姚某某充裝的11只氧氣瓶中有8只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20年12月29日,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對5只氣瓶進行充裝時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2只為超期氣瓶、1只為非自有產權氣瓶、2只充裝完畢后未張貼合格標簽和警示標識)。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海寧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罰款8萬元,對海寧市正泰氣體有限公司鹽官分公司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 義烏查處義烏市愛尚玩具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未取得3C認證的兒童玩具案
2021年5月17日,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對義烏市愛尚玩具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根據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義烏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接到線索后,金華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線索進行核查,并于3月31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開始,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并銷售泡膠玩具套裝產品,而該產品內附有具獨立玩耍功能的塑膠部件,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至執法人員查處時,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產品5箱共計1200套,并全部銷售完畢。按照生產成本1.8元/套,銷售價格為2.2元/套計,以上涉案產品貨值2640元,違法所得4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義烏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杭州查處杭州康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5月11日,杭州市下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杭州康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以及發布虛假廣告作出罰款合計36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執法人員在杭州康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組織老年人開展講座的現場檢查發現,正在講解的ppt和現場宣傳資料上有“栓情酶枯草桿菌溶栓酶最高技術成果轉化;在注冊國家生物1類新藥;栓清酶讓中國人多活十年,十大功效:溶解血栓,調節血脂,抗菌,防治飛蚊癥等;本課題組研發團隊歷經十余年的艱苦攻關,研制了能有效防治抗擊心腦血管疾病的核心技術產品——枯草桿菌溶栓酶”等內容,隨即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宣傳內容所涉及的產品“栓清酶納清片”生產許可為SC11342070500011,為普通食品,上述宣傳內容系當事人為增加商品銷量自行編造,沒有任何真實依據。同時,當事人現場發放的鱘魚粉宣傳單頁上有“長期食用鱘肉,對久治不愈的腰疼、胃病和脫發等、均具有顯著療效;鱘的軟骨有抗癌作用。鱘龍魚軟骨所含抗癌因子(生物有效活性成分)是鯊魚軟骨的15—20倍”;在當事人的網絡平臺某app上鱘魚粉商品頁面中也存在上述宣傳內容,該宣傳內容為當事人捏造,沒有真實依據。上述兩款產品的總銷售金額為16.98萬元。
當事人組織老年人開展宣傳講座,對其所銷售的食品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發布含有虛假、夸大內容的宣傳單頁及app頁面廣告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下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