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1〕1020號)。處罰書全文如下。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市監處罰〔2021〕1020號
當事人:廣西晶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450100000308447
住所(住址):南寧市青秀區東葛路74號綠城小筑商住綜合樓80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黎建
登記機關: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起至2019年度間,因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等原因,導致上述企業未能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均未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報。2021年1月至2月期間,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在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發現當事人不在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本局又通過郵政公司向當事人在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郵寄《詢問通知書》和《企業核查表》,《詢問通知書》和《企業核查表》被原封退回,且上述單位在行政調查程序中未按要求向執法人員提供依法應當提供的企業尚有經營活動的有效證據;經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來函確認當事人的納稅狀況狀態為“非正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住所的實地核查表、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關于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納稅情況的函》、當事人電腦查詢單、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門戶網站上對涉案企業的發布通知公告的網絡截圖等。
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采用郵寄和公告方式)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規定的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決定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存辦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