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上海海關網站7月20日發布松江海關關于上海中碩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關于上海中碩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松江關緝違字〔2021〕0019號
當事人: 上海中碩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長寧區遵義路100號A棟2503、2504室
法定代表人: 孫杰
海關代碼:31059609A9
當事人委托上海大眾交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西表島黑糖、波照間純黑糖等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520191000199966。當事人將上述報關單中西表島黑糖、波照間純黑糖、沖繩縣產黑糖、多良間島產黑糖的商品編碼均申報為1704900000,進口關稅稅率10%。經查,上述4項貨物實際商品編碼應為1701130090,進口關稅稅率50%,與申報不符。且稅號1701130090項下商品進口應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當事人未能提供。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4093.6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713.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34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