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網站7月22日發布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花山區翠順食品經營部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花山區翠順食品經營部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當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翠順食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503MA2WTGNF0B
2021年5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花山區翠順食品經營部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進口冷凍食品“冷凍帶骨豬后腳”(生產日期:01/22/2021,批號:02221,原產地:美國)2箱和“冷凍帶骨豬后腳”(生產日期:01/25/2021,批號:02521,原產地:美國)1箱沒有按照《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的要求進行提前報備、錄入信息并進入集中監管倉統一進行核酸檢測和外包裝消毒。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2021年5月11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產品均為當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發布后由江蘇省南京市購進。由于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正在持續,根據GB31605-202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要求:“3.6當食品冷鏈物流關系到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及時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對相關區域和物品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清洗消毒,對頻繁接觸部位應適當增加消毒頻次,防止與冷鏈物流相關的人員、環境和食品受到污染。”應將上述產品按照《關于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的要求進行提前報備、錄入信息并進入集中監管倉統一進行核酸檢測和外包裝消毒。
當事人未履行公告規定的相關要求,即違反了GB31605-202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3.6條的要求。“冷凍帶骨豬后腳”共購進三箱,均未銷售,銷售價格均為415元/箱,本案貨值金額為1245元,無違法所得。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提出聽證。
當事人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當事人為初次違法,未發現明顯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7】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裁量基準第【132】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及【132】條第二款第(三)項的減輕處罰情形:“符合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冷凍帶骨豬后腳”(生產日期:01/22/2021,批號:02221,原產地:美國)2箱和“冷凍帶骨豬后腳”(生產日期:01/25/2021,批號:02521,原產地:美國)1箱;
2、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