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10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吳江市億霖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罰字〔2021〕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罰字〔2021〕103號
當事人:吳江市億霖對外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桃源鎮銅羅富鄉村
法定代表人:楊建新
海關代碼:3225960482
當事人委托上海諾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印度一般貿易項下對硝基苯胺40000千克,申報價格CIF115447.5美元,申報商品編號2921420090,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10000828407。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出口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