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商家“亂吹牛”的后果究竟能有多嚴重?浙江寧波某房地產公司因為虛假宣傳,被罰款了100萬元!
2019年2月,寧波市市場監管人員根據舉報,對寧波某房地產公司在售樓盤進行了檢查。經查,該房地產公司為推廣開發的商品房,在售樓處旁分別推出臨時樣板房,對其中兩間樣板房將原先規劃圖中的北面設備平臺進行拓展改造,與房間打通并進行了封閉;另一樣板房對原先批準的內天井進行改造增加隔層,改建為臥室或套內使用面積,并且對面積拓展部分用黃黑相間的警戒線予以區分。
當事人銷售人員利用《戶型宣傳展示樓書》和樣板房的改造案例,在銷售過程中向客戶口頭介紹以后房子的設備平臺和內天井可以按照樣板房展示的式樣進行拓展改造,片面向消費者進行宣傳告知,消費者可以對設備平臺以及內天井進行改造拓展,從而增加房間使用面積和利用率,但未將拓展改造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同時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存在誤導。根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將設備平臺和內天井改造成房間使用,不符合該樓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截至被查獲,三種戶型總計銷售1347套,銷售額共計144585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內容,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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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虛假宣傳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的,而不是《廣告法》,這是為什么呢?“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這兩兄弟雖然名字很像,性格可大不一樣。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虛假廣告是指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進行廣告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必須要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進行,而廣告之外的宣傳都屬于非廣告方式的商業宣傳。
上述案子中,該企業并沒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介進行宣傳,因此只能算作虛假宣傳,而并非虛假廣告。對虛假廣告,應當適用《廣告法》進行定性處罰;對非廣告方式的虛假宣傳,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定性處罰。
另外,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于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處罰最低額度都是20萬元,但由于虛假廣告的傳播范圍更廣、危害更大,因此,虛假廣告的罰款上限比虛假宣傳的罰款上限更高。(來源:寧波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