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26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上海鋆涵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1〕00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1〕0032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鋆涵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云
海關編碼:3109980617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塘沽路309號14層C室
當事人受上海世銀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06月1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其中G1項申報品名為紅橡木原木RED OAK LOGS,申報數量為75.02立方米,申報總價為CIF3025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4403910090;G2項申報品名為白橡木原木WHITE OAKLOGS,申報數量為2.66立方米,申報總價為CIF1287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4403910090;G3項申報品名為櫻桃木原木CHERRY LOGS,申報數量為22.65立方米,申報總價為CIF10231.2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4403996000。申報原產國均為美國。進口報關單編號為222520211000154635。經查,當事人申報時提供的美國植物檢疫證書(編號F-F-36101-09605256-7-N)為假證,植物檢疫證書(編號F-F-36101-09605256-7-N)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查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