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26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上海大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1〕00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1〕0031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大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軼
海關編碼:3109980545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新建路203號底層(集中登記地
當事人受中國鄉鎮企業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6月30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從日本進口貨物,申報品名為冷凍帶魚等,重量共計為24177千克,貨值共計為C&F56171.1美元。進口報關單編號為222520211000167327。經查,該批貨物應當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應當提交檢疫審批單即報檢預核銷單。當事人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查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