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用戶購買水表、承擔改造費用,2021年8月12日,陜西省水務集團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被陜西省市場監管局罰沒19.08萬元。
按照陜西省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改革要求,涇陽縣部分居民小區需要改造更換新水表。《陜西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陜價價發〔2011〕176號)以及咸陽市、涇陽縣關于階梯水價改革的安排規定,對于已有居民住宅實施水表戶外計量改造,“改造費用當地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同時在自來水基本水價調整中適當安排部分改造費用”,即已有住宅居民用戶無需承擔水表改造相關費用。
2018年5月起,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對涇河新城翔安雅居花園等小區水表進行換裝改造,并要求新城翔安雅居花園等小區業主用戶承擔購買水表以及改造換裝的施工費用。
在接到舉報后,從2018年10月開始,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對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調查,并赴現場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經查,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在水表換裝改造過程中要求居民用戶付費轉嫁自身成本,人為增加消費者的價費負擔,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濫用在涇陽縣縣城區域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對涇陽縣部分居民用戶在交易時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是判斷經營者行為能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前提。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是涇陽縣縣城區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提供者。
陜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省市場監管局責令涇陽縣供水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352.16元,并處2017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162454.08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90806.24元。(綜合陜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