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陜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解決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把案件查辦作為整個行動的主線,鐵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具有警示震懾效應的違法案件。現將“鐵拳”行動查辦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西安市雁塔區學而思課外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法案
西安市雁塔區學而思課外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微信公眾號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公布有獎銷售活動相關信息、對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培訓師資配備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在美團網絡平臺采用標注明顯高于實際售價的虛假原價,表示對消費者的優惠打折,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等違法行為,被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2021年4月16日,當事人為了吸引老學員繼續參加培訓,在該公司微信公眾號公布了“學霸錦鯉”“續報錦鯉”“直播互動禮物雨”有獎銷售活動,未在有獎銷售前明確公布獎項種類、開獎方式、獎品價格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
2.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了“效果好、分層教學、因材施教、學習效果有保障”等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的宣傳用語,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另,當事人在“作文提升短期課”宣傳單頁中,使用了“配套大量寫作素材有助于孩子進行語文提升”“提升孩子作文功底文學素養,讓孩子作文新穎獨特,改變老舊”等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的宣傳用語。這些宣傳單頁總共印制了500份,單價0.3元,費用共計150元。
3.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了 “……西安學而思成立10周年以來,深耕西安本地學情考情,致力于為西安學前至高中學生提供優質課程服務,其中85%以上授課老師來自清華、北大、交大等知名985、211高校。”“10年教學經驗沉淀”“……90%以上的老師畢業于雙一流院校……”等宣傳用語。經查,西安學而思985高校畢業教師占比11.35%,211高校畢業教師占比27.75%,雙一流高校畢業教師占比28.06%;學而思品牌進入西安市場以后,最早從事教育、培訓等相關業務的機構,于2014年12月26日取得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015年4月2日取得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以上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4.當事人在美團平臺銷售的“新一年級數學暑假班(產品ID 674982823)”課程,銷售頁面顯示“¥1.0 ¥1800.0”的價格信息,其中劃線價“¥1800.0”表示該產品的原價,即該課程上線就定價1800元;“¥1.0”表示該產品在做促銷活動,目前以優惠價1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該培訓課程自2020年12月24日,促銷價和劃線價同一天上線,上線即以促銷價銷售,劃線價沒有銷售過,也沒有劃線價的銷售記錄。至2021年4月30日立案時,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課程的原價,從未以劃線價格銷售出上述課程。上述過程中,無違法所得。
綜上所述:1.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公布有獎銷售活動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和《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的規定。
2.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使用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宣傳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規定。
3.當事人微信公眾號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
4.當事人在美團網絡平臺采用并不存在交易記錄、亦從未銷售過的劃線價格銷售課程,即標注明顯高于實際售價的虛假原價,表示對消費者的優惠打折,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
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1.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75000元。
2.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50000元。
3.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600000元。
4.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罰款275000元。
對以上四項違法行為,合計處罰130萬元整。
案例2.陳某某生產經營假蜂蜜案
2021年6月28日,紫陽縣雙安派出所向縣市場監管局移交陳某某涉嫌無證無照加工售賣蜂蜜案件線索。執法人員立即聯合縣公安局環食藥中隊、雙安派出所展開調查。
經查,當事人陳某某于2021年6月26日騎二輪摩托車,攜帶香精、蜂巢、電熱器、桶、檸檬酸等原料及工具來到紫陽縣,住在火車站附近賓館。隨后購買白糖,按照大約10斤白糖放入2斤水的比例,憑感覺再加入一撮檸檬酸、食用香精,然后用電熱棒加熱,最后加入蜂巢,制成蜂蜜進行售賣,現場共有8袋塑料袋包裝液體蜂蜜,共計67.62kg。案發時,當事人還未銷售。并且,陳某某無法提供《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綜合考慮到案發時還未銷售,無違法所得,并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家庭困難,母親癱瘓在床,家中尚有3個未成年小孩需要供養等實際情況,紫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摻雜使假的蜂蜜8袋(67.62kg),罰款人民幣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三原縣貴艾新百貨店利用講座形式對其銷售的惠本松花粉片進行虛假宣傳案
三原縣貴艾新百貨店利用講座的形式對其銷售的惠本松花粉片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三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從云南惠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購進惠本牌松花粉片240瓶,每瓶價格120元,總進貨款為28800元。隨后,當事人利用講座的形式宣傳其銷售的惠本松花粉片“有200多種營養成分,可以增強免疫力,治療高血壓、便秘等”。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語的來源依據,承認宣傳語是自己編出來的。2021年4月7日,當事人利用講座的形式作虛假宣傳進行銷售,共銷售惠本牌松花粉片55瓶,銷售單價185元,銷售款為10175元,獲利3575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利用講座的形式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之規定。三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消除影響;2.沒收違法所得10175元。
案例4.西安灞橋兩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案
西安灞橋兩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過期應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被西安市灞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1年3月10日,該企業在加工鍋鹵肉時,使用的原料均為該企業過期應回收食品。生產車間現場地上拆封的食品包裝標簽顯示:麻辣鴨鎖骨: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161011108065,保質期:七天,生產日期:2021-01-07、2021-1-21兩個批次;麻辣鴨脖: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161011108065,保質期:七天,生產日期:2021-01-07、2021-1-21兩個批次。執法人員查明:該企業因自身原因,上述兩個產品自生產結束后,均未能銷售,在成品冷庫積壓至超過保質期限。為了減少損失,將過期應回收的食品拆封后,作為原材料加工食品。其中:麻辣鴨鎖骨,270盒;麻辣鴨脖,380盒。
該企業使用過期食產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西安市灞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陜西安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陜西安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宣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構成商業詆毀違法行為。被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以人民幣十萬元的罰款。
經查,該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在其經營場所4S店內的宣傳展板中,通過圖片+文字的形式,宣傳其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混合度高,節油性好,雪鐵龍、君越、思域三款車與之對比,混合度低,節油性差,以此凸顯其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的優勢,其他三款車雙擎技術混合度、節油性的劣勢。當事人對比性的宣傳行為,僅是根據全國廣汽豐田汽車市場經理QQ群所發內容制作完成的,不能提供官方認證或者科學實驗、數據等證明依據。當事人上述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節,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案例6.銅川市耀州區鑫食惠火鍋店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銅川市耀州區鑫食惠火鍋店使用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火鍋底料,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一)項之規定,銅川市耀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火鍋店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該火鍋店于2021年4月25日從重慶皓元食品有限公司購進6號定制底料(油料混合裝)10公斤1桶,每公斤32元,合計金額320元,通過物流發貨至該店,作為火鍋底料使用。當事人提供了涉案火鍋底料的訂貨單、供貨商資質及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但在包裝桶上未發現標簽和任何標識,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 (二)之規定,銅川市耀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火鍋店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閆某涉嫌違法充裝液化石油氣案
延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閆某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2021年6月23日,當事人閆某在寶塔區河莊坪鎮延北賓館停車場院內在未取得充裝許可證、充裝人員作業證及不具備充裝條件、設備及相關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自己駕駛的液化石油氣槽車(車號為陜J57706,掛車號為陜J1849掛,車載移動式壓力容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為容22陜J0033(16),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丙烷),利用橡膠充裝管從移動式壓力容器里對購買人陳某的液化石油氣氣瓶進行充裝,現場充裝完成的氣瓶3只,尚未完成充裝的氣瓶26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閆某作出了行政處罰:1.立即停止非法充裝活動;2.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3.沒收用于非法充裝的工具橡膠管1套,氣瓶3只。
案例8.陜西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寶雞高新分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陜西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寶雞高新分公司銷售不合格口罩違法行為,寶雞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6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會同檢驗機構對陜西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寶雞高新分公司銷售的口罩進行抽檢。經檢驗:①該超市銷售的耳帶隨棄式防護口罩依據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標準檢驗,所檢項目中過濾效率不合格。②該超市銷售的兒童衛生口罩依據T/CNTAC55-2020 T/CNITA09104-2020《民用衛生口罩》標準檢驗,所檢項目中顆粒物過濾效率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兩項檢驗結果均無異議。2021年6月7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予以立案。
經查:2020年8月1日,當事人從深圳眾泰恩實業有限公司總購進耳帶隨棄式防護口罩447袋(5只/袋),銷售了200袋,還剩246袋,1袋丟失。貨值8895元,違法所得 1480 元;2021年1月14日,當事人購進漯河銀鴿生活紙產有限公司生產的兒童衛生口罩100袋(5只/袋),銷售79袋,還剩19袋,2袋丟失。貨值290 元,違法所得 95 元。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案發后督促生產商查找上述批次產品的不合格原因,進行自查整改。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之規定,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等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寶雞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該批不合格口罩;2.沒收違法銷售的口罩;3、處貨值金額9185元三倍的罰款27555元,沒收違法所得1575元,罰沒合計29130元。
案例9.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當事人張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寧陜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5月7日,當事人張某某在寧陜縣城關鎮四海旅社后巷口擺設的攤點售賣的腎寶片、冬蟲夏草、一粒硬、金腎丸、紅鉆偉哥、非洲雄獅、強力性元素等產品無購進票據、生產企業資質等證明文件。張某某自述銷售時宣稱上述商品能治療前列腺相關疾病,商品來源是從其微信好友“我很幸福”處購進,微信好友具體姓名、住址不清楚。經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對辦案機構依法扣押的圣龍牌腎寶片、冬蟲夏草進行檢驗,上述產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再之,張某某曾于2019年7月23日,因銷售類似商品,其違法行為被寧陜縣市場監管局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偵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寧陜縣市場監管局已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了移送,2021年7月16日,寧陜縣公安局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正式立案偵查。
案例10.漢中九池水燃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作業案
漢中九池水燃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漢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日,漢中市市場執法人員在漢臺區鋪鎮白楊村的漢中九池水燃氣有限公司門口發現一輛滿載充裝完畢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面包車。經現場檢查,車內有16個充滿液化氣鋼瓶屬不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超期充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現場向該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立即整改。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要求,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當超過鋼瓶設計使用年限時,應每年進行定期檢驗,該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之規定進行處罰,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該公司作出罰款7.4萬元。
(供稿:陜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