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強化校外培訓機構市場監管,對4家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價格違法行為分別處以50萬頂格處罰。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管局近期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近日,衢江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某培訓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當事人前臺有三疊宣傳單,其中一疊有“小學暑假精品班,價格5200”按報名時間不同,3人團報優惠價599元、799元、999元、1199元、1599元等內容。在當事人場所一樓入口處、二樓入口處也均有上述類似內容的海報。因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宣傳活動的原價依據,我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核實:暑期課程總價為3915元,低于當事人宣稱的價格5200元。當事人通過在其經營場所放置宣傳海報、宣傳單頁的方式銷售“小學暑假精品班”培訓課程,宣傳頁面顯示價格5200元,但價格5200元在促銷活動前未實際成交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之規定,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共計罰款25560元。
什么是原價?
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意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下一步,衢江區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校外培訓市場監管整治力度,嚴肅查處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如您發現以上相關違法行為,歡迎及時撥打12315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