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布關于徐州頓凡商貿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三條紋(圖形)”“耐克鉤圖形”商標權運動鞋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鵬關知字﹝2021﹞00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徐州頓凡商貿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ADIDAS三條紋(圖形)”“耐克鉤圖形”商標權運動鞋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鵬關知字﹝2021﹞0075號
當事人名稱:徐州頓凡商貿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20312MA1WLFEG3X
法定代表人:王井
地址:徐州市銅山區三堡街道府前街總部經濟大樓206室
2021年6月29日,徐州頓凡商貿有限公司委托深圳蘇粵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休閑鞋一批,報關單號:531620210161127984,目的地:西班牙。經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未申報的運動鞋40雙標有“ADIDAS三條紋(圖形)”標識、運動鞋1323雙標有“耐克鉤圖形”標識。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DIDAS三條紋(圖形)”、“耐克鉤圖形”商標專用權,并向我關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經調查,當事人出口的貨物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批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以上貨物價值人民幣81780元。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扣留現場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發貨人提供的采購付款收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6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