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河南省鶴壁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一、浚縣小河馬龍加油站銷售不合格92號車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3月10日,按照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安排,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對當事人浚縣小河馬龍加油站銷售的92號車用乙醇汽油抽樣送檢,經河南省溯源計量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檢驗,鑒定結論為乙醇含量、其他有機含氧化合物含量項目不符合車用乙醇汽油(VIA)標準,依據《車用乙醇汽油產品質量河南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92號車用乙醇汽油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010元;2、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河南源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非醫用一次性防護口罩案
2020年6月9日,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通知單》,檢驗報告顯示,河南源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的非醫用一次性防護口罩過濾效率為不符合(III級)、防護效果不符合《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范標準要求,依據《鶴壁市2020年非醫用口罩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方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接到通知后,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執法人員立即將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500元;2、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淇縣富濤食品廠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1年3月18日,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淇縣富濤食品廠生產的泡鳳爪不合格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山梨酸鉀,由于沒有嚴格控制使用量致使生產的產品山梨酸鉀超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00元;2、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 鶴壁市穩泰商貿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案
2021年4月19日,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對鶴壁市穩泰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在其院內東側發現一臺起重機。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檢測報告。經詢問核實,公司起重機械2019年購買至今未進行過檢驗也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比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對當事人作出:1、 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2、罰款人民幣30000元行政處罰。
五、鶴壁市鶴山區九林皮渣豆腐店生產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依據當年食品抽檢計劃對全區在售食品進行抽檢,查出鶴壁市鶴山區張九林皮渣豆腐店生產的皮渣鋁的殘留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公告(2015年第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對當事人作出:1、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10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鶴壁市淇濱區大洲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4月15日,根據舉報線索,鶴壁市場監督管理局淇濱分局聯合淇濱公安分局,對鶴壁市淇濱區大洲商行日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不能提供243瓶白酒的供貨商資質證明及進貨票據。經鑒定,其中210瓶白酒侵犯了賴茅,漢醬,漢醬藍色鉑金,飛天茅臺,青花汾酒30年份,青花汾酒20年份,老郎酒,五糧液,紅花郎,貴州習酒窖藏1988等系列和品牌的商標專用權,貨值金額13086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淇濱分局作出: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2、并作出沒收侵權白酒210瓶;3、罰款262166元的行政處罰。
七、鶴壁市兵之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營不正當競爭商品和仿制軍服案
經對相關線索核查,2021年2月25日,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鶴壁市兵之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軍中茅臺酒”瓶身包裝與茅臺酒相似,箱體上和瓶身上標注有“軍隊特供”、“部隊特供”等字樣,引人誤認為與茅臺酒和軍隊有特定聯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公司同時經營軍隊短袖圓領衫、武警體能訓練服等仿制軍服,上述軍服經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鶴壁軍分區保障處鑒定均為高仿制品。該公司經營仿制軍服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軍服管理條例》,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合并作出:1、沒收違法商品、沒收違法所得39元;2、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河南省建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案
2020年5月12日,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案件線索后組織執法人員前往河南省建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進行核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收取書香銘苑小區商鋪經營者電費。經調查,當事人不同時期多收工商業用電合計23988.28元。河南省建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3988.28元的行政處罰。
九、萊瑞科(新加坡)消防電子有限公司擅自生產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消防產品案
2021年5月27日,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群眾舉報稱,我市“京東亞洲一號鶴壁浚縣物流園項目”使用假冒“萊瑞科”系列消防產品。經過現場檢查,向物流園供貨的萊瑞科(新加坡)消防電子有限公司應按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時通過認證檢驗的樣品標準銷售消防產品,但是該公司向京東物流園項目供貨的萊瑞科消防產品未提供消防電源,京東物流園項目使用的消防電源是由河北詠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采購銷售的21臺消防電源,雖然已通過檢驗為合格產品,但與獲證產品不符,萊瑞科(新加坡)消防電子有限公司擅自生產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消防產品,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鶴壁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河南省仁順陶瓷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案
2020年12月25日,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對河南省仁順陶瓷有限公司依法進行例行巡查。在檢查過程中,在其公司成品倉庫內發現其公司生產銷售的金喜陶陶瓷外包箱上標注有佛山市仁順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禪城區張槎三路2號,未標注河南省仁順陶瓷有限公司。經查,河南省仁順陶瓷有限公司為了便于銷售,在未經佛山市仁順陶瓷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金喜陶陶瓷包裝箱上標注了生產公司為佛山市仁順陶瓷有限公司,且未在包裝箱上標注河南省仁順陶瓷有限公司生產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2、罰款81000元的行政處罰。(來源:河南省鶴壁市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