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4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正式啟動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9類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銷售藥殘超標畜產品和水產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出“瘦肉精”的肉類;宣稱減肥和降糖降壓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線纜;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中介機構“亂收費”;翻新“黑氣瓶”;生產銷售“山寨”酒水飲料、節令食品;發布“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校外培訓機構發布違法廣告、虛假宣傳、價格違法等。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曝光發生在群眾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在此次“鐵拳”行動中,重慶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加大力度,查處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盧萍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案
2021年3月26日,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凍庫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盧萍在該庫房內存放有待銷售的7件豬手凍品(10公斤/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凍品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及相關票據。
經查,該批凍品系當事人從一李姓商販處購進,貨值金額1470元。涉案豬手凍品包裝上未見廠址廠名等中文標識,交易過程中賣方未向當事人出示任何經營資質,也未提供該批貨品的檢驗檢疫手續,購進時已經明確是未經檢驗檢疫的“水貨”。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7件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還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7件未經檢驗檢疫豬手凍品、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銷售檢出禁用獸藥的肉類制品案
2021年4月15日,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樣工作中,依法對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經營的雞腿(雞肉)進行抽樣,經送檢驗機構檢驗,抽檢樣品的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不合格雞腿(雞肉)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kg(160元/件)的價格,從供貨商墊江縣黃某冷凍食品經營部處,共購進5件雞腿(雞肉),購進金額共計800元。購回后,以11.96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共獲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謝物屬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長期攝入會引起各種疾病,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97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3.劉斌樺、劉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8月19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食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舉報人提交的所購減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進行抽樣送檢,結果檢出鹽酸西布曲明。
2020年9月30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立案調查,并分別將案件線索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檢察院。因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美和監事劉斌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慶高新區公安分局對兩名當事人刑事立案偵查。
經查明:2020年5月以來,劉斌樺、劉美通過淘寶店鋪“LOYMILRES護膚品牌店”、直播帶貨、建立微信客戶群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AWESOME”,銷售金額共計11269元。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從劉斌樺、劉美處提取涉案減肥糖片“AWESOME”21袋(顆)、從購買者鄒文丹處提取減肥糖片“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20袋,上述產品均檢出鹽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斌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劉美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查扣在案的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作案工具聯想臺式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鑒于劉斌樺、劉美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1萬余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到人”的規定。2021年6月25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劉斌樺、劉美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4.四川川東電纜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分公司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2021年3月24日,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川東電纜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分公司銷售給重慶市萬州長江電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渝東分公司的“黑象”牌電力電纜469米進行了抽樣檢驗,結論為包帶間隙/鎧裝金屬帶寬度、非金屬護套最薄處厚度和導體電阻項目不符合GB/T 12706.2-2008標準,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后,經當事人申請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2021年5月28日,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管局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與重慶市萬州長江電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渝東分公司簽訂了電纜銷售合同。本案中抽檢的“黑象”牌電纜于2019年8月20日運送至重慶市萬州長江電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渝東分公司地壩倉庫處。被抽檢批次的電纜貨值金額33627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屬于“銷售者銷售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罰款235391元的行政處罰。
5.重慶通利達線纜有限公司、重慶梁洋雅商貿有限公司、重慶鑫亞源線纜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力電纜案
2021年4月22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接匿名舉報,稱有經營者銷售不合格電線電纜產品。對此,重慶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火炬大道94號的現場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現場共有待售的10個批次(或規格型號)的電線電纜產品,其產品及外包裝上均無廠名、廠址。經進一步調查,上述10個批次(或規格型號)的電線電纜產品分別為重慶通利達線纜有限公司、重慶梁洋雅商貿有限公司、重慶鑫亞源線纜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有。
其中,重慶通利達線纜有限公司有五種不同規格型號的電力電纜產品,標稱數量10750米,貨值金額125330.4元;重慶梁洋雅商貿有限公司有四種不同規格型號電線電纜產品,標稱數量24579米,貨值金額139018元;重慶鑫亞源線纜有限公司有一種規格型號電線電纜產品,標稱數量6103米,貨值金額33078元。經執法人員依法抽樣檢驗,結論為標志內容項目和導體電阻項目(200C)不符合GB/T12706.1-2008標準,不合格。
重慶通利達線纜有限公司、重慶梁洋雅商貿有限公司、重慶鑫亞源線纜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規定,構成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重慶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對三家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并分別罰款250660.8元、139018元、66156元的行政處罰。
6.雨潔玩具店涉嫌銷售未經3C認證的產品案
2021年6月1日,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鐵拳”行動中,依法對重慶市墊江縣雨潔玩具店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塑膠兒童玩具有17款共557把(個)無3C認證標識。經查實,當事人從2020年6月至今陸續在浙江義烏福田市場購進了火影忍者、和平精英、合金模玩、浙江合金模玩等17款共108板(943把/個)無3C認證標識的低價塑膠兒童玩具進行銷售,涉案金額824.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7.重慶市渝北區重點建設和城市管線事務中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案
重慶市渝北區重點建設和城市管線事務中心由原重慶市渝北區重點建設辦公室、重慶市渝北區建設崗位培訓中心于2019年12月整合組建而成,其中原重慶市渝北區建設崗位培訓中心的機構性質為區住房城鄉建委下屬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開發經營類事業單位。
2017年度—2019年度,原重慶市渝北區建設崗位培訓中心在從事專業人員、技術工的培訓過程中,在培訓費和教材資料費等收費項目已被政府明令取消的情況下,仍以收取知識鑒定費的名義,向培訓對象收取培訓費共計1697843元。2021年2月24日至3月5日,當事人以公告形式通知相關人員前來退款,但未有人前來辦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該款(七)項所指“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違法行為。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了沒收未退款費1697843元的行政處罰。
8.神洲氣體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6月30日,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神洲氣體有限公司氧氣廠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單位乙炔車間充裝合格區存放充裝完畢的47個溶解乙炔氣瓶均超過定期檢驗期限,當事人不能提供相應的溶解乙炔氣瓶檢驗報告。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隨即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6月22日,當事人接到為貴州松桃恒坤氧氣充裝站充裝溶解乙炔充裝業務。2021年6月24日,由當事人氧氣廠工作人員石某某、陳某某、蔣某某將瓶身標注有紅色“恒坤”字樣的71個溶解乙炔氣瓶充裝完畢。其中,有1個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環位置標注的檢驗時間為17-2-20,應于2020年2月進行檢驗;有10個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環位置標注的檢驗時間為16-9-19,應于2019年9月進行檢驗;有2個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環位置標注的檢驗時間為16-10-19,應于2019年10月進行檢驗;有31個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環位置標注的檢驗時間為16-11-19,應于2019年11月進行檢驗;有3個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環位置標注的檢驗時間為16-12-19,應于2019年12月進行檢驗。以上共47個溶解乙炔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限,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檢驗。
超過定期檢驗期限的氣瓶
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充裝溶解乙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屬于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重慶市酉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9.奉節縣三峽風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進行定期校驗的安全附件案
2021年3月19日,重慶市奉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奉節縣三峽風天然氣有限公司干溪溝儲配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儲配站2個LNG儲罐底部的3個安全閥未校驗。當日,執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2021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
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儲配站進行現場檢查,上述3個安全閥當事人仍未校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校驗的違法行為。重慶市奉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8日,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經營場所的檢查中發現,其儲物間內有“貴州茅臺酒”“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等四種待售的知名白酒,其中,“貴州茅臺酒”6瓶,“五糧液”5瓶,“劍南春”12瓶,“國窖1573”12瓶。
這四種白酒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權利人《商標注冊證》上注冊的商標的文字、圖案造型、英文字母完全一致。但經商標權利人的工作人員鑒定,上述四種白酒并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委托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稱涉案白酒是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從私人手中以現金方式回收而來,收購價格分別為“貴州茅臺酒”1500元/瓶、“五糧液”600元/瓶、“劍南春”300元/瓶,“國窖1573”600元/瓶,一直放置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儲物間內待售,但均未銷售出去。經進一步調查,認定涉案物品貨值金額共計39037.04元。
當事人作為白酒經營者,應當從正規合法的渠道購進商品并收集供貨商的資質材料,確保自身銷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且為正品,而當事人從私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回收知名白酒,未對回收商品的真偽進行鑒別,在明知其商品真偽存疑的情況下仍用于銷售。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11.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21日,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者以發放雞蛋等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聽課,以會議營銷的方式向老年人宣傳、銷售其經營的普康元膠囊和康江牌維固膠囊。當事人在經營現場使用電腦播放視頻和口頭講解兩種方式進行宣傳,宣稱該兩種保健食品具備“針對各種慢性病”和“體驗上3~5天,就會有奇妙的改變,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從頭到腳,從里到外”等功能。
調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兩款產品屬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康江牌維固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加骨密度。其宣傳的“針對各種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超出批準的保健功能,屬于虛假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2.重慶市藏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7月6日,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慶市藏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長壽區桃花大道18號的門面門頭下方懸掛含有“這個世界欠我一個諾貝爾醫學獎”內容的海報,右側懸掛含有“我的醫學價值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內容的海報。
該公司位于重慶市長壽區桃花大道18號附20號門頭有“人間正道有醫霸 我能讓你的孩子不生病,也能讓你多活20年”“這里的社會貢獻是屠呦呦、馬云所不能比的”“我的高度決定中國醫學的高度”等廣告,現場還有“燙傷燒傷世界第一,震驚世界醫學,震驚不了您!世界醫學奇跡,感冒一招!世紀神藥,立燙立好,不求驚世,只為救人”等廣告橫幅。
當事人稱,上述廣告是當事人2016—2020年之間逐步發布,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廣告描述內容的佐證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所指的虛假廣告。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13.愛貝斯英語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價格違法案
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愛貝斯英語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現場放置若干“愛貝斯AI英語閱讀家庭教育親子活動入場券”宣傳冊,含有“愛貝斯教育集團與國家地理學習出版社達成戰略合作,聯合國際英文教育權威專家團隊,潛心研發專業英語學習教材”等內容,并配有愛貝斯教研團隊相關師資人員圖片及個人信息等內容;放置若干《培訓訂單》,含有“應收金額12600元,優惠金額5800元,實收價格6800元;應收金額19600元,優惠金額9800元,實收價格9800元”等內容。
調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招生老師現場講解、發放宣傳冊的方式,向家長們宣傳時虛構其使用的教材是與出版社聯合專家研發的戰略合作成果、虛構其“專家團隊”成員及經歷。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服務的質量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當事人虛構《培訓訂單》中的應收金額,以虛假優惠方式,誘騙消費者與其交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合并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重慶市場監管系統將繼續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境。(來源:重慶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