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江蘇省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兩反兩保”專項行動,切實加強價格行為監管,堅決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中秋、國慶雙節將至,為引導經營者合規經營,自覺遵守價格政策,增強價格自律意識,現公布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廣大消費者雙節期間遇有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維權。
案例一
南京市秦淮區冰蓉茶館價格欺詐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1日,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公示“鴨血粉絲湯”價格為22元/份,實際以30元/份的價格進行收取,每份額外收取了8元。當事人稱自2020年10月1日起,因增加了“鴨血粉絲湯”的配料分量,所以調整了價格,但由于工作疏忽未在價格公示中更改相關信息。后期雖已發現公示價格錯誤卻未更改,仍按30元/份收取。當事人未按其價格公示銷售的“鴨血粉絲湯”共3723份,違法所得29784元。當事人以較低的價格公示誘騙消費者消費,最終以高價結算以謀利,構成了價格欺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月19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9784元、罰款14892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鴨血粉絲湯是南京的特色名小吃。當事人調高了價格,卻仍公示較低的價格,欺騙了消費者,取得了不當收益,構成了價格欺詐違法行為。該案例也提醒消費者在節假日出行游玩的時候,要注意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發現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請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案例二
江蘇大德隆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五一”商品促銷活動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先后通過微信公眾號和宣傳彩頁宣傳自2021年4月30日至5月2日,在城區所有直營店開展“五一大放價 4.30-5.2日三天感恩大回饋”商品促銷活動。依照宣傳內容和結算系統數據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價格行為:1、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和店內發放的宣傳彩頁上標示“‘特價’爐甘石洗劑 原價10元 現價5元、‘特價’螺旋藻片 原價98元 現價68元、‘特價’清開靈滴丸 原價27.5元 現價20.5元、‘特價’鎮痰祛痰 原價35元 現價19元”,經電腦查詢上述商品在2021年4月2日前在城區所有直營店以標示的“原價”銷售,但是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價格與促銷期間價格相等。2、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平臺和宣傳彩頁上標示“‘驚爆價’明目護眼貼、‘驚爆價’維生素E軟膠囊、‘驚爆價’仁和維生素咀嚼片、‘驚爆價’六味地黃膠囊、‘驚爆價’阿膠益壽口服液……”。
上述商品使用誤導性的語言標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構成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3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特價”“驚爆價”“秒殺價”……這些商家常見的促銷標語,扭曲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作用,使“有序”的市場競爭“無序”化,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對于商家的促銷活動,應詳細閱讀商家促銷活動的具體規則、時限等說明內容,注意商家搞所謂“促銷”是否有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以及先把零售價提高再降價、實則不僅沒有降價反而提高零售價格的情況,如遇到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請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自身價格權益。
案例三
泗陽縣青少年宮藝術幼兒園只收費不服務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1日,泗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泗陽縣青少年宮藝術幼兒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保教費收費標準是2800元/人/學期,自2019年9月1日起,托班新入學幼兒保教費調整為3000元/人/學期。2020年春季學期:幼兒應在園時間為142天,由于疫情縮短在園時間,當事人大班幼兒實際在園時間為97天,中、小班在園時間為90天。應收費標準:大班1913元/人;中、小班1775元/人;托班1901元/人;當事人實際收費標準為:2120元/人。當事人大班在園幼兒171人、中班186人、小班125人、托班45人,多收保教費金額為158847元。2020年秋季學期:有51名幼兒插班,當事人按照調整后的新生收費標準進行收取,每人多收200元,共計多收10200元。綜上,當事人只收費不服務的合計金額為169047元。調查期間,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退款138650元,有30397元無法退還。
當事人只收費不服務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江蘇省價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無法退還的違法所得30397元、罰款30397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均采取了各種措施進行防疫。幼兒園也通過閉園等措施進行防疫,但在重新復園后,幼兒園利用家長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了解,沒有積極主動退費。本案的查辦,有力打擊了幼兒園收費領域亂象,有效規范了幼兒園收費行為。
案例四
南京雨晴大藥房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日,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對南京雨晴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自2021年7月25日以來,當事人從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以4.5元/個的價格購進5批次醫用隔離面罩980個,以13元/瓶的價格購進4批次75%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膠696瓶,分別以18元/個、38元/瓶的價格售出。當事人對上述醫用隔離面罩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加價300%銷售,對上述75%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膠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加價192%銷售。
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未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度提高價格對外銷售防疫物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價格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關系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南京市突發新冠肺炎疫情時期,當事人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防疫物資的行為,破壞了市場價格秩序。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物資時,應合理定價,不能趁防疫物資緊俏而謀取不正當的收益。
案例五
鹽城歐堡利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0日,根據群眾舉報,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對鹽城歐堡利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的價格行為依法進行了檢查。經查,自2016年以來,當事人在服務建湖縣某小區物業時,以20元/張左右的標準向部分業主銷售電梯卡,計收金額13297元;以100--150的標準向部分小區車主銷售車位卡,計收金額19500元,合計金額32797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3版)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等)……”和《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8版)第三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必要數量的出入證(卡)和汽車出入卡……”的規定,合計多收價款金額32797元。調查期間,當事人退還了多收價款。
當事人上述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處罰款32797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物業服務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但物業收費管理的投訴仍居高不下。對小區物業收費違規行為的查處,可以有效提升物業經營企業合規收費意識,增強小區業主價格維權意識,提升小區業主的獲得感、幸福感。(來源:江蘇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