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5月,消費者朱先生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品牌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價值50萬元的汽車,不曾想新車開了四個月不到,車身各處裝飾亮條就出現斑點污漬,像被腐蝕一樣,影響美觀。朱先生開車至4S店要求保修,4S店卻以此不在保修范圍內拒絕為其免費修理。協商無果,朱先生只好撥打投訴熱線尋求幫助。
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進行調查了解。經核實,朱先生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
調解過程中,商家表示已向廠家反映該車各車門玻璃外壓亮條出現斑點的情況,據廠家分析,此情況應為朱先生日常洗車時所用的洗車液中含有腐蝕性成分導致的,并非車身亮條存在質量問題。而朱先生稱其擁有該品牌汽車不止一輛,均在同一家洗車店洗車,另外的車沒有出現這樣的現象,且其車友也有同款汽車,也未出現亮條被腐蝕的情況,懷疑該車亮條本身材質或制作工藝上有瑕疵,不認可廠家的說辭。
對此,消保委工作人員向商家耐心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耐用商品瑕疵舉證責任倒置的詳細規定,說明了對于機動車這樣的耐用商品,六個月內發現瑕疵時舉證責任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法律規定。經調解,商家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同意免費為朱先生更換四扇車門玻璃的外壓亮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商品瑕疵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消費者購買的汽車屬于耐用品,且在購買四個月后就發現瑕疵,符合法律有關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的構成要件,消費者依法不承擔瑕疵的舉證責任。
經營者始終無法拿出實質證據證明該車裝飾亮條本身符合質量要求或該車裝飾亮條斑點瑕疵的存在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洗車液造成的來完成自身舉證責任,僅做出推測,從法律意義上無法排除己方責任,為此,經營者要承擔不利后果。(來源:浙江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