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工作部署,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出鐵拳、辦鐵案,切實解決民生訴求,回應社會關切,查處了一批有震懾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擴大“鐵拳”行動影響力,真正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作用,現將一批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羅某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簡要案情:2020年12月31日,經海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海口分所檢驗,儋州樂民農貿市場羅某某蔬菜攤經營的黃豆芽、綠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儋州市市場監管局遂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羅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將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黃豆芽、22千克綠豆芽運至儋州樂民農貿市場進行銷售。涉案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168元,違法所得12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該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查處周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案
簡要案情: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瓊山分局對周某涉嫌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制品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從岑某某(另案處理)處采購了1273093元的進口凍肉制品,并全部銷售,未查驗并留存所經營進口凍肉制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通關單、進貨單、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6月17日,該局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警告;2.罰款38192790元;3.周某自本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對上述案件的查處,對于強化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規范市場經營、震懾違法經營者和保護消費者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案例3: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天涯國越酒業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1年5月24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到天涯區解放路三亞天涯國越酒業行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銷售的“國窖1573”、“夢之藍M6”等白酒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當場將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稱案涉的4瓶“國窖1573”、2瓶“夢之藍M6”、2瓶“夢之藍M3”和1瓶“天之藍綿柔型”白酒系其從他人轉手或回購而來,但無法提供合法票據憑證予以證明。經過“國窖”“夢之藍”、“天之藍”等注冊商標持有人的鑒定,上述酒類,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本案違法金額共計770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于當事人存在不配合調查和逃避處罰行為,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依法從重處罰: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9瓶;2、罰款175000元。
案例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陵水椰林世樽酒業商行等4家企業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1年1月28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委托專業人員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58瓶貴州茅臺酒進行鑒定,其中55瓶為假冒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產品。
經查,陵水椰林世樽酒業商行、陵水椰林北斗萬盈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依妮批發商行和萬寧萬城云慶煙酒茶行等4家商行從他人手中收購了共計60瓶茅臺酒(其中55瓶為假冒茅臺酒),分別銷售給了陵水椰林旺海商行。4名當事人銷售55瓶假冒茅臺酒獲得了27650至37250元不等的銷售金額。且4名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
陵水椰林世樽酒業商行等4家商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鑒于4名當事人案發后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并作出賠償。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上述四家商行分別作出沒收假冒茅臺酒和罰款75000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著企業的商譽和形象。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通過對上述案件的查處,極大的震懾了違法主體,規范了知識產權市場秩序。
案例5: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汽油案
案情簡介:2020年11月26日,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開展調查。
經查,該加油站銷售的95號車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苯含量和芳烴含量),銷售不合格油品為35341L,違法所得22754.08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95號車用汽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2021年6月15日,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754.08元,并處罰款415972.6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松濤水利工程物資公司松濤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情簡介:2021年1月29日,根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儋州松濤水利工程物資公司松濤加油站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閃點不合格的0號車用柴油11627.1L,違法所得為13022.35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2021年5月27日,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022.35元,并處罰款120456.76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車用油品的質量影響車輛的使用壽命,產品中苯、芳烴含量超標也會污染大氣環境,關系民生和安全,是重點監管的產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始終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堅決為老百姓用得放心守住底線。
案例7: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儋州閩鑫乙炔氣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簡要案情:2021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東成鎮的儋州閩鑫乙炔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充裝和已充裝的氣瓶存在無氣瓶檢驗標識及氣瓶瓶身上檢驗標識超出檢驗有效期的問題,遂對該企業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使用無氣瓶檢驗標識及氣瓶瓶身上檢驗標識超出檢驗有效期的氣瓶共751個,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氣瓶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且當事人存在未及時填寫充裝記錄表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和未按照規定實施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元。
典型意義:使用超期未檢驗的氣瓶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很大的安全隱患,企業必須堅持依法依規經營。通過對本案的查處,震懾了違法者,教育了其他經營者,規范了該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8: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案
案情簡介:根據海南省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該公司在開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檢驗檢測的檔案中,存在原始記錄缺失、檢測數據不能溯源、標準物質臺賬和關鍵試劑耗材驗收記錄缺失、檢測數據明顯修改的違法行為。同時,該公司還存在沒有參加相關檢驗檢測能力驗證的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損害了檢驗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執法機關依據該辦法的規定,對其作出頂格罰款3萬元和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安全是社會發展、經濟發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線,而檢驗檢測工作,是確保質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繼續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的部署,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起貫通協同的工作機制,采取“雙隨機”的方式,強化對檢驗檢測行業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嚴查一起,切實形成震懾作用,規范檢驗檢測服務市場秩序。
案例9: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衍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臨高分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簡要案情:2021年3月14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到海南衍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臨高分公司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未公示博厚鎮“衍宏海港小鎮”項目第3、4期業主電費的收費明細,不按政府定價收取電費的問題,遂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海南衍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臨高分公司為博厚鎮“衍宏海港小鎮”第1、2、3、4期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該企業于2018年4月16日公示的對第1、2期業主的電費收費標準為0.85元/度,超出了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居民用戶用電價政府定價的標準,多收取業主的電費共計10401.5元。另外,該企業還存在未公示3、4期業主電費的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
該企業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還多收取的電費,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401.5元和罰款23803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針對生活用水、電等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必須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費用。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執法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合法利益,同時也震懾了違法經營者。
案例10: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瓊山匯香匯香酒家經營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省林業局、省漁業監察總隊對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瓊山匯香匯香酒家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經營場所存放疑似白胸苦惡鳥(俗稱白面雞)凍品7只、疑似白骨頂(俗稱海雞)凍品7只和疑似大東方龜活體1只。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野生動物凍品及活體進行扣押。涉案凍品經鑒定為白骨頂、黑水雞,均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經查,該酒家共購進白骨頂14只、黑水雞11只,已經銷售了黑水雞4只、白骨頂7只。
由于大東方龜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保護級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該酒家經營大東方龜的行為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當事人非法經營大東方龜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該酒家非法經營用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執法機關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該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56元,并處野生動物價值和違法所得二十倍的頂格罰款計175120元。
典型意義:保護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海南省在原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基礎上,修訂了《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可是,仍有個別餐飲服務經營者頂風作案,違法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及時重拳出擊,對違法經營者予以頂格20倍的罰款處罰,起到了震懾作用。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