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布關于中匯達通(廣州)商貿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關知罰字﹝2021﹞0060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中匯達通(廣州)商貿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營業執照/91440101MA59N0FM5G
法定代表人:羅志堅
住址/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光明北路238號雍雅商業街44號
當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委托司機駕駛粵ZYR99港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方式經深圳灣口岸出口商品一批,載貨清單號:5100546155618,目的地:香港。經查驗,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NOKIA”標識的手機(105)200臺,標有“Applelogo”標識的充電器(A1344)10個、充電器(A1343)5個、充電器(A1374)3個、充電器(A1435)10個、充電器(A1424)13個、充電器(A1436)4個、鍵盤(A1843)5個、鍵盤(A1644)2個、鼠標(A1657)10個,標有“SAMSUNG”標識的手機(NOTE8)3臺、手機(NOTE9)2臺、手機(S8)2臺、手機(S8+)4臺、手機(S9+)3臺、手機(S10+)2臺。諾基亞公司、蘋果公司(美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依法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經調查認定: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諾基亞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NOKIA”商標權(T2018-66741),蘋果公司(美國)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pplelogo”商標權(T2020-92076)、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海關總署備案的“SAMSUNG”商標權(T2021-110978),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案值為人民幣29896.78元。
以上事實有《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物入倉單》、權利人權利證明材料、查問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74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