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王某在一家超市購買了2瓶橙汁,標價8.8元/瓶。然而,結賬時超市收銀員通過網上支付方式收取了22元,總計多收4.4元。王某當場對此提出異議。收銀員卻說,一切收費都是按電腦系統顯示的價格收取,不會有錯。
王某隨后聯系了超市的負責人,負責人稱該商品實際已于當日上調價格,收銀機中價格也相應上調,但由于工作疏忽,導致標價簽沒有及時更換。最終,超市退還了多收王某的4.4元。
本案中,王某要求超市退還多收的4.4元是否合理?
法律點評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九條也明確,對于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由于工作疏忽,標價簽沒有及時更換,因此多收了消費者王某4.4元,超市方的行為不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但是超市方的過錯給消費者造成了實質損失,按照我國前述的法律規定,超市應制定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有效實施,因此,消費者王某有權要求超市退還多收的4.4元。
法條索引
1.《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九條 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深圳消委會提示,消費者對自身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不得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不得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消費者在購物時,如果遇到商品或者服務實際結算價格與商品或者服務標價不一致的情況,應及時向經營者提出,問清原因,判斷是否屬于經營者故意還是過失所為,并就應付價款與經營者協商;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消費者要注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標簽進行手機拍照存證,同時,保留好收費明細清單、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并向相關部門投訴。(來源: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