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梁小姐的兒子私自從家里拿錢在桂城某手機專賣店買了一個手機,并購買了100元的延機保險,總共消費2099元。梁小姐發現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她向市場監管部門求助。
接訴后,桂城市場監管所立即通過電話方式開展調解。不過消費雙方各執己見,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梁小姐表示,孩子是未成年人,商家不該在未經家長允許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機。商家表示,此次購機屬自愿消費,銷售人員不存在強迫購買的行為,而且手機本身無任何質量問題,現在也已經激活,家長可以留著自己用。店鋪沒有義務為家長的管制不到位負責。
調解工作人員耐心解釋,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梁小姐的孩子只有13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手機本身并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有效。
經進一步了解,梁小姐的孩子在購買手機時沒有家長陪同,銷售人員也未詢問其年齡。因此,此次熊孩子的購機行為實際屬于無效行為,商家在未盡到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過多次溝通調解,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不過,介于手機已經拆封激活,配套手機盒也被扔掉了,無法把購買時的完整商品退還給商家,影響到了二次銷售。
最終,商家同意扣除200元費用,退還梁小姐1899元。梁小姐也對此表示接受,并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專門向市場監管部門表示感謝。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對于沒有家長陪同的未成年人進行與其年齡、認知不相適應的消費時,商家要及時進行勸阻。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無法辨別其是否未成年,要注意鑒別、認真詢問核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家長也要對自己的孩子負起監護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金錢觀,同時注意資產管理及防護,從源頭預防此類情況發生。(來源:佛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