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5月,山東省煙臺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正式啟動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10類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銷售藥殘超標的畜產品、水產品及未經檢驗檢疫或檢出“瘦肉精”的肉類;宣稱減肥和降糖降壓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線纜;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中介機構“亂收費”;翻新“黑氣瓶”;農村市場“山寨”酒水飲料、節令食品;“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劣質水泥;房地產、互聯網金融等領域違法虛假廣告等,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曝光發生在群眾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在此次“鐵拳”行動中,煙臺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加大力度,查處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現公布如下:
【案例1】
煙臺市非常果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證生產經營虛假標注生產廠名廠址“山寨”蘋果醋案
案情介紹:前期,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大量投訴,反映該轄區內的煙臺果木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絡平臺銷售蘋果醋的問題,但實地核查未找到該企業。該局執法人員通過購買產品發現產品發貨地:煙臺市萊山區。煙臺市局了解案情后,調度蓬萊區局和萊山區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通過蹲守循線,追查到蘋果醋生產單位。經查,煙臺市非常果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萊山區午臺村和南塂村交界處,生產條件非常簡陋,在無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為刻意逃避檢查,在其生產的產品標簽上虛假標注未經登記注冊的山寨廠名:煙臺花木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在標簽上又把生產商改成了委托商),又通過在異地(蓬萊區)辦理的銷售單位:煙臺果木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和拼多多網店上進行銷售。自2016年4月至檢查之日,當事人共計生產蘋果醋原漿產品45800瓶,涉案貨值1236142元,獲利500286.78元,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2021年7月14日,煙臺市萊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煙臺市非常果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證生產并虛假標注生產廠名廠址“山寨”蘋果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蘋果醋原漿270瓶)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沒收違法所得500286.78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9778272元,合計罰沒款20278558.78元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國家為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食品。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真實的廠名、廠址是合法食品的必要條件,也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為保障消費者食品質量安全,針對食品生產經營中各類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打嚴懲,絕不手軟!
【案例2】
煙臺開發區華達鋼鐵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HRB400E(12mm)熱軋帶肋鋼筋案
案情介紹:前期,煙臺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接到市局轉交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單》稱“煙臺華達鋼鐵有限公司生產的熱軋帶肋鋼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抽查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的HRB400E(12mm)熱軋帶肋鋼筋共38.441噸,銷售給煙臺某賓館2.957噸,其余未銷售,當事人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召回了已銷售的鋼筋。開發區分局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生產的該批不合格鋼筋38.401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使用5根40kg)進行了查封,其貨值金額為141462.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1年1月,煙臺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煙臺華達鋼鐵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鋼筋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4.15萬元、沒收不合格鋼筋38.401噸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鋼筋是重要的施工建筑原材料,為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國家對建筑鋼材的規格、質量標準有著明確的規定。不合格鋼筋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影響工程質量,為建筑物的質量安全埋下了隱患,更有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這類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該鐵拳出擊,予以嚴懲。
【案例3】
煙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口市貝博氏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3C認證的嬰兒爬爬墊案
案情介紹:前期抽查發現:淮南樂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龍口市貝博氏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XAZ-1510嬰兒爬爬墊產品標簽標示信息與其取得3C認證不一致。經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龍口市貝博氏商貿有限公司未經3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規格型號為XAZ-1510嬰兒爬爬墊,涉案貨值5000元,違法所得100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1年8月11日,煙臺市市場監管局對龍口市貝博氏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未經3C認證的嬰兒爬爬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本案涉案產品屬強制性認證目錄范圍內的產品,且使用人群為兒童,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產品質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極易出現安全事故。該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兒童用品違法行為,起到了查處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秩序,保障了廣大兒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4】
煙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煙臺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案情介紹:2021年4月23日,煙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人匿名舉報,稱其在網上購買了一款標簽標注的生產者為煙臺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萊朗尼飛鳥干紅葡萄酒,經品嘗后味道不好,懷疑為不合格酒。2021年4月25日,執法人員將舉報人購買的該款干紅葡萄酒委托檢驗,結果顯示該款葡萄酒甘油含量為20.0g/L。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生產罐裝該款葡萄酒的過程中添加了甘油,數量為150件(6瓶/件),成本價格6.12元/瓶,銷售價格6.73元/瓶,涉案貨值6057.00元,違法所得549.0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49.00元;2.沒收萊朗尼飛鳥干紅葡萄酒30瓶;3.沒收甘油5Kg;4.罰款70000元,合計罰沒70549元。
監管警示:國家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了明確的范圍及使用量,在生產和加工過程中超范圍使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對人體健康產生了嚴重危害,掩蓋了食品腐敗變質和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同時降低了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市場監管部門將堅定不移落實“四個最嚴”,及時查處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有效震懾食品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案例5】
煙臺市棲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棲霞市順豐工貿有限公司違法充裝超期未檢和報廢氣瓶案
案情介紹:根據舉報,煙臺市棲霞市市場監管局對棲霞市順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站已充裝完成3只氣瓶,其中螺絲瓶1只、未標示定期檢驗標志的超期氣瓶2只。該充裝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構成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2021年5月,煙臺市棲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充裝站停業整頓,并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液化石油氣鋼瓶超過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有發生泄漏、爆炸等危險,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充裝報廢或超期未檢氣瓶違法行為的嚴厲查處,警示氣瓶充裝從業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6】
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蓬萊華偉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氣瓶案
案情介紹:在蓬萊區市場監管局開展2021年特種設備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期間,執法人員依法對蓬萊華偉氣體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有三個氣瓶瓶體無定期檢驗標志,且當事人提供不出氣瓶的定期檢驗報告,當事人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停止使用涉案氣瓶,并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現場發現的三個氣瓶均為當事人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涉案的三個氣瓶未進行定期檢驗,構成了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氣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1年7月2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對蓬萊華偉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處罰款7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氣瓶充裝過程復雜,充裝的介質具有一定壓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險性高、風險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條件,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涉案氣瓶無檢驗記錄,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周邊居民安全和氣瓶用戶安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打擊其違法行為,對相應氣瓶充裝從業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案例7】
萊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鹵蛋案
案情介紹:前期,萊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萊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加工包裝好的標注有“鄉吧佬”的鹵蛋220筐合計39600個,經浙江和豐食品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為侵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行為,構成了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鹵蛋的違法行為。萊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1年6月11日,萊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萊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鹵蛋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標注“鄉吧佬”字樣的鹵蛋220筐計39600個,沒收標注“鄉吧佬”字樣鹵蛋塑料包裝袋31600個,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著企業的商譽和形象。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本案中,萊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標注“鄉吧佬”字樣的鹵蛋,侵犯了浙江和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標權,損害企業的形象,而且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體驗,侵害消費者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案例8】
龍口朝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導價收取商業用電、重復收取電梯使用費、上料費、門禁使用費、強制服務并收取燃氣保險費案
案情介紹: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龍口朝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出政府指導價收取商業用電、重復收取電梯使用費、上料費、門禁使用費、強制服務并收取燃氣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規定應按每千瓦時0.8743元向非居民用戶收取電費,而該公司按照每千瓦時1.00元的價格預收,計83533千瓦,多收取電費金額10500.0981元;2020年1月、2021年規定應按照每千瓦時0.9203元執行,實際按照每千瓦時1.00元預收,計22231千瓦時,共計多收電費1771.810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共合計多收電費12271.91元。在正常收取住戶電梯使用費的情況下,向裝修住戶重復收取電梯使用費、上料費,上料費按照10.00元/平方米收取,電梯使用費分別按照2-7層10.00元/平方米、7層以上每層加收60.00元的標準收取,共計收取電梯使用費、上料費金額68976.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強制服務并收取住戶燃氣保險費,每戶按照50.00元標準收取,共計收取燃氣保險費4210.00元;未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在已經辦理施工證并收取施工證費的基礎上又向裝修施工人員收取門禁使用費,按照每卡10.00元收取,共計收取3020.00元。合計收費88477.91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退款手續,將多收價款全部退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88477.91元整。
監管警示:物業收費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廣大物業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合理合法收取物業費,不得以各種理由巧立名目重復收取費用。今后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將針對當前群眾反映強烈的物業服務收費問題,嚴查亂收費、收費未按標準執行、強制服務或變相強制服務、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9】
牟平區多多禽蛋經銷處經營不合格雞蛋案
案情介紹:前期,牟平區市場監管局對牟平區大窯街道敬老院從牟平區多多禽蛋經銷處采購的不合格雞蛋的來源進行檢驗,恩諾沙星實測值為34.1ug/kg。經查,牟平區多多禽蛋經銷處于2020年10月16日從遼寧一送雞蛋的大車處購進的與檢驗恩諾沙星同批次雞蛋337.5kg,購進價格為7.1元/kg,銷售價格為7.55元/kg,貨值金額2548.13元,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為151.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2021年4月9日,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牟平區多多禽蛋經銷處銷售恩諾沙星實測超標雞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1.88元,罰款6000元,罰沒款合計6151.88元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恩諾沙星被國家指定為動物專用藥,由于可以預防和治療畜禽的細菌性感染及支原體病,被廣泛應用于畜牧、水產等養殖業的疾病防治。長期攝入恩諾沙星藥物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引起輕度胃腸道刺激或不適,如頭痛、頭暈、睡眠不良等癥狀,大劑量或長期攝入還可能引起肝損害。
【案例10】
姜某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豬皮凍案
案情介紹:2019年9月24日,煙臺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因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其生產的豬皮凍產品進行查處,經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管局管轄,因當事人加工豬皮凍的兩個加工點跨兩個市區,該局于2020年10月15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請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管轄。根據煙臺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移送的材料,姜某某2019年7月加工的豬皮凍產品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要求,初步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與張某某、孫某某2019年7月在加工豬皮凍產品過程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要求,涉案產品數量6360斤(均已被公安部門查扣),貨值金額9540元,當事人在加工豬皮凍產品過程中負主要責任。另查明,當事人自2012年加工豬皮凍至被公安部門查處,一直未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小作坊登記證。
處理結果:2021年1月29日,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姜某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以:1.沒收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加工的豬皮凍6360斤;2.罰款7萬元;3.對當事人無照經營豬皮凍產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罰款1萬元,罰沒款合計8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監管警示:明礬可作為膨松劑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必須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中的規定。標準中規定:明礬可以添加到豆類制品、面糊、油炸面制品、蝦味片、烘烤食品中,并且鋁的殘留量要≤100mg/kg。但如果過量添加,導致鋁的殘留量較高就會危害人體健康。
下一步,煙臺市場監管系統將繼續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境。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