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銷售變質紅腸、“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翻新“黑氣瓶”及非法使用特種設備、食品中添加藥品、商標侵權等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賓縣賓州某超市咸菜專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紅腸案
2021年6月20日,賓縣市場監管局抽檢發現賓州某咸菜專柜銷售哈爾濱風味紅腸質量不合格(2021年3月3日生產)。經查,當事人陳述該批紅腸到貨后存儲于暖氣旁(供暖期),紅腸要求存儲溫度為0℃-15℃,存儲溫度明顯高于實際要求并造成紅腸變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5.80元,沒收哈爾濱風味紅腸14袋,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黑龍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松北區行政執法總隊、松北公安分局食藥環大隊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黑龍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宣稱有疾病治療效果和性保健功能的食品,執法人員對其經營的上述產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進行了抽檢,經檢驗其經營的食品中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經營上述產品的購貨商資質、產品的生產企業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查驗記錄、購進記錄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在其庫房及住宅中發現用于銷售的涉嫌添加藥物的食品共計9個品種951盒(瓶),貨值金額2萬余元,上述產品經檢驗均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將該案移送松北公安分局食藥環大隊,現已對2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三:黑龍江某心腦血管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2021年1月14日,南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轉辦的廣告案源線索,對某電視臺某頻道發布的“黑龍江某心腦血管醫院”廣告案立案調查。經查,黑龍江某心腦血管醫院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用人民幣1.76萬元,共播出涉案廣告292次。涉案廣告由當事人獨立設計、制作,涉案廣告發布前,廣告內容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當事人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擅自發布涉案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該醫院處罰款5.53萬元。
案例四:哈爾濱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術規范氣瓶案
2021年8月12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王崗鎮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充裝站正在進行液化石油氣瓶充裝作業,已充裝完成的128只型號為15kg液化石油氣瓶中有64只是屬于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報廢、“翻新”氣瓶。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單位停止充裝活動并依法對涉案液化石油氣瓶予以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對哈爾濱某液化氣有限公司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五:賓縣某啤酒經銷處銷售侵犯百威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1月31日,賓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佳木斯市某企業舉報賓縣某啤酒經銷處經營的百威啤酒為侵犯百威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方資質、發票、購貨憑證,經商標持有人委托代理人鑒定,上述204箱百威啤酒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的百威啤酒204箱,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六:南崗區某冷鮮肉店銷售不合格豬肉案
2021年4月20日,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對人和革新市場某冷鮮肉店銷售的豬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市場小販處購進10kg豬肉,交易過程中未索要和保存該涉案肉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七:南崗區國貿服裝城某生活用品店涉嫌違法銷售化妝品案
2021年4月8日,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市南崗區國貿服裝城某生活用品店進行檢查,當事人不能提供所銷售化妝品的查驗材料,部分產品未履行查驗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涉嫌構成違法經營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案例八:哈爾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從正規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0年11月,南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位于南崗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藥店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該藥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經查,該藥房銷售給投訴人的“銀杏葉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腸溶片”不在該公司所購進的“銀杏葉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腸溶片”藥品批次里,并且無法提供藥品來源的相關證據材料,屬于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9.40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哈爾濱某鋼結構制作有限公司使用未檢驗的叉車案
2021年8月6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坐落在平房區城鄉接合部的哈爾濱某鋼結構制作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叉車(北京現代京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編號:3601179)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檢查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并申報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黑龍江某再生物資回收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起重機械案
2021年6月25日,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哈平路集中區的黑龍江某再生物資回收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2臺在用10噸門式起重機未提供使用登記證、監督檢驗報告、維修保養記錄和設備檔案,無作業人員培訓記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等相關制度,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責令停止使用起重機械設備,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