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網站2021年9月30日消息,上海浦江海關發布關于泛太平洋美商歐理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1〕0060號
當事人:泛太平洋美商歐理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學青
海關編碼:3122431313
地 址:上海浦東新區川沙路6999號28幢2480室
2020年4月3日,當事人委托上海神昀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數控立式車床1臺,申報CIF總價為2504000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8458911090,關稅稅率5.5%,報關單號220120201000124893。經查,上述貨物實際為數控臥式車床,實際商品編號8458110090,關稅稅率9%。
經核定,本案涉案貨物價值人民幣2020937.64元,漏繳稅款人民幣74162.8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產品資料、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詢問筆錄、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