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辦了一批未經許可充裝液化氣、銷售劣質鋼筋、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等違法案件。為進一步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作用,現將全省第三批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丹徒區高資液化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案
2021年8月,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對高資液化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43萬元,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22日,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鎮江市高資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未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續延業務,因而當事人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至案發屬無資質從事氣瓶充裝。執法人員對液化氣站充裝氣瓶進氣閥及電腦稱重自動罐裝稱進行了查封,于6月2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2月1日開始至現場檢查之日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共違法充裝液化氣14.39噸,銷售金額6.12萬元,銷售利潤0.43萬元。
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其充裝的場所、設備、過程、安全設施等各方面均處于未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的狀態,存在極大特種設備安全隱患。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對該站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教育震懾了行業從業者,促使氣瓶充裝從業者作為特種設備使用者和第一責任人,積極提升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維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2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興食品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食品案
2021年6月,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對海門市萬興食品批發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作出罰款15.6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涉刑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4月,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其從當事人購進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涉嫌假冒。經查,當事人采購的600箱同批次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使用的商標注冊證號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號同為24144331,而當事人使用上述商標未經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許可和授權。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假冒山寨食品”等不法行為,不僅侵犯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在食品經營中,部分經營戶只追求利潤,對食品來源把關不嚴,也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存在創造了條件。為保障食品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食品等違法行為,不斷凈化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
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源眾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案
2021年3月,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對江蘇源眾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案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21日,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常州國家高新區局案件移送函,通報了天寧轄區內江蘇源眾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生產日期:2020-05-13,批號20Y053251),經溧陽檢測中心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采購熱軋帶肋鋼筋59.94噸,平均單價為0.36萬元/噸,至案發,當事人采購的不合格的熱軋帶肋鋼筋已售罄,平均售價為0.35萬元/噸,貨值金額共計21.18萬元,未獲利。
常州市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動,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熱軋帶肋鋼筋俗稱螺紋鋼,被廣泛用于房屋、橋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設上,關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點監管產品。如果建設工程使用了劣質螺紋鋼,會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安全隱患。
案例4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宜興派樂地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與虛構原價案
2021年8月,宜興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宜興派樂地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以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及虛構原價案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0日,根據舉報,宜興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在對當事人位于宜興經濟技術開發區文莊路6號華東光電子創新基地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運營的快樂斗地主二打一游戲內,有紅包兌換活動,顯示可用紅包兌換話費、金幣、記牌器、戰寵等活動,該兌換界面未顯示可兌換話費的數量限制、到賬日期、客服電話等內容。另查明,在該游戲中,宣傳的“首充大禮包”原價18元,優惠價1元。“暢玩大禮包”原價50元,優惠價6元的充值活動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首充大禮包”與“暢玩大禮包”原價的計算依據。
現查明,當事人運營的“快樂斗地主二打一”游戲中組織的“紅包兌換”活動中,其30元話費與50元話費獎品的數量限制、到賬時間、客服聯系方式均未向玩家明示,產生了影響玩家兌獎的后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當事人運營的“快樂斗地主二打一”游戲中組織的“免費贏獎”與“日榜賽”、“總榜賽”比賽內,通過設置機器人ID,占據排行榜前列的辦法,以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當事人運營的“快樂斗地主二打一”游戲中宣傳的“首充大禮包”及“暢玩大禮包”充值活動,其標注的原價,無計算方法,無成交記錄。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當事人以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當事人虛構利用虛構原價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充值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虛構原價、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三種違法行為。游戲公司對于有獎銷售范圍的促銷行為,應做好“有獎銷售行為”的規范操作;對于價格促銷范圍的促銷行為,應做好“價格促銷行為”的規范操作。此外,游戲企業還應積極落實促銷標識制度與踐行促銷承諾義務。
案例5
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峰厚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三輪車案
2021年5月,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對南京峰厚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兒童玩具三輪車案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9日,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有消費者在當事人經營的天貓店鋪購買的兒童玩具三輪車存在質量問題。玄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認監委執法信息平臺,對該產品生產廠家--平鄉縣婭客奇兒童玩具廠資質進行查詢,結果為該廠家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兒童玩具三輪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3萬元,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乎國家未來、社會穩定。兒童玩具三輪車屬強制性認證目錄范圍內的產品,未經強制性認證且產品質量不合格,極易引發安全事故。該案的查處,打擊了兒童用品違法行為,起到了查處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案例6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公司疫情期間無證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1年3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公司疫情期間無證從事食品生產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5萬元,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12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有限公司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廠房內存放有9箱進口冷凍南美鯧魚,包裝標簽顯示,生產日期為2019年2月28日,保質期為18個月,已過期。另有1箱已脫包的冷凍南美鯧魚,工人正在對其進行加工。在當事人冷庫內發現1箱已加工完的南美鯧魚,包裝上標明當事人廠名廠址及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已經標成了加工時的日期。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無法提供上述進口冷凍南美鯧魚的報關單、檢疫證明、核酸證明、消殺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也無法提供相關的進貨查驗記錄和出廠檢驗記錄。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加工車間實施了查封,并監督當事人將上述冷凍南美鯧魚當場實施了銷毀。
當事人無證從事食品生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營未經檢疫且無合法來源的進口過期冷凍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是“鐵拳”行動打擊重點之一。食品經營企業理應從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角度出發,履行好企業主體責任,做好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核酸檢測、消殺等相關工作。本案中執法人員當場查封違法加工場所,并督促當事人將過期食品當場銷毀,防止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食品流入市場。
案例7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誒茵誒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7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誒茵誒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的歐萊”美容儀等產品虛假宣傳案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美容、美體儀器的生產銷售,并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加盟店,由加盟店通過免費體驗等方式向顧客推銷儀器以及配套化妝品。當事人自2018年8月起,不定期組織加盟店負責人進行培訓,并向加盟店提供銷售方案、顧客體驗事例等宣傳資料,將其生產銷售的“斯曼汀”美容美體管理儀AINA-9000、“的歐萊”美容儀、“凱格爾”坐灸儀、鼻炎康、聲波牙刷等產品宣傳為具有治療皮膚疾病、解決尿失禁、治療鼻炎、牙齦疾病等醫療功效的產品。其中,當事人從各地加盟店和韓國總部收集顧客信息和體驗照片,通過第三方公司制作文案,虛構成顧客使用產品后治愈牛皮癬、血管瘤、腿骨骨折等病癥的體驗事例。當事人的加盟店在經營過程中運用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方案和宣傳資料向顧客推銷產品。現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美容、美體儀器均為普通電子產品,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不具備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針對產品功能作出的宣傳均為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對其生產銷售的美容、美體儀器的功能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對其商品的功能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發展的加盟店遍布全國多個省份,數量較多,影響較大。在明知其產品不屬于醫療器械的情況下,仍故意宣傳產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行為。其推銷產品的目標人群主要為辨別能力較弱、容易受到誤導的中老年人,其違法行為不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8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泰興市乾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欺詐與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泰興市市場監管局對泰興市乾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欺詐與虛假宣傳案作出罰款9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9日,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當事人銷售的疊墅區業主舉報,稱當事人疊墅銷售存在違法行動,隨后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疊墅區樣板房位于三號樓101室和301室,101室為下疊,301室為上疊,下疊院子地面硬質化,院子內四周均是綠化,東側墻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跡。301室為上疊,上疊的頂層為全封閉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為墻,屋頂為玻璃,東面為封閉式推拉門。執法人員現場調閱了合同編號為TX2020072899、TX2019058898、TX2019053721的三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復印件,三份合同“特別提示”部分均約定有“本案1~12棟一樓采用綠籬形式圍合區域由一樓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上疊露臺由對應上疊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樓棟、樓層業主對此無異議。因樓棟、位置、戶型不同,圍合區域及露臺大小有所差異,業主對此已有明確認知且不得對該區域進行改造”的內容。經查,該條款所指的一樓場地在規劃上屬于公共綠地面積,當事人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一樓場地并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由一樓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銷售人員在陪同業主看房子時會帶業主先去看樣板房,介紹下疊的院子下疊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四樓的露臺、上疊的頂層是可以和樣板房一樣在原有墻的基礎上進行現澆封閉的。業主購買該疊墅區房屋后即按照銷售人員的宣傳對一樓院子、四樓的露臺、上疊的頂層進行了合圍、改造。目前,部分業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被泰興市姚王綜合行政執法局按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除。
當事人為了銷售目的,對疊墅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并且簽定與實際不符的商業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泰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房地產企業為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對房產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當事人虛假宣傳房屋的規劃和功能,導致大量業主的違章建筑被拆除,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本案的從重處罰,旨在重拳治亂,威懾違法行為,引導房地產行業有序競爭、穩定發展。
案例9
宿遷市宿豫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浙江飛天門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鋼質隔熱防火門案
2021年7月,宿遷市宿豫區市場監管局對浙江飛天門業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鋼質隔熱防火門案作出罰款16.38萬元的行政處罰,將違法線索移送至區住建部門、生產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并將犯罪線索移送至生產商所在地公安、檢察部門。
2021年4月13日,宿豫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區一施工工地進行執法抽查,現場隨機抽取鋼質隔熱防火門2樘(含備樣1樘),抽樣基數300樘。5月12日,抽樣樣品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檢驗檢測,耐火性能不符合GB12955-2008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5月14日,宿豫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檢驗檢測報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結果告知書》送達施工工地。
經查,該施工工地于今年上半年分5次以546元/樘的價格從當事人處訂制鋼質隔熱防火門300樘,貨值金額16.38萬元,至案發,該施工工地未支付貨款。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鋼質隔熱防火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宿豫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部分防火門生產經營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問題時有發生,包括用普通鋼質門材料生產防火門,用易燃、有毒材料代替填充物,用普通防盜鎖假冒防火鎖等違法行為。本案的查處,有效遏制了上述違法行為的發生,規范了防火門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10
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藍云鹵菜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制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對藍云鹵菜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豬蹄案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18日,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藍云鹵菜店在湯泉街道瓦殿村的家中后院冷庫中存放有20箱無中文標簽的冷凍豬蹄,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報告、消毒證明、南京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等材料。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貨物依法予以查封,并對涉案貨物、冷庫環境、有關人員進行了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結果均為陰性。
經查,2021年1月13日,當事人從六合區南京滬江商貿城購進20箱,重量為200kg的豬蹄,購進價格為300元/箱,金額0.6萬元,準備制作鹵豬蹄予以售賣。2021年2月3日,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對該批次冷凍豬蹄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合格。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沒收20箱冷凍豬蹄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進口冷鏈食品安全備受關注,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冷庫經營單位執法檢查。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冷鏈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避免未經檢疫檢驗肉制品流入市場,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