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架違規商品,商家被平臺方關停店鋪,并扣除保證金1萬元。但商家認為處罰過重,于是將平臺方上告上法庭。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作出的處罰措施并無不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速遞
原告某電商公司在被告運營的網購平臺中注冊會員、開設店鋪,并繳納保證金1萬元。
今年4月,原告在店鋪中上架一款情趣用品,網頁顯示的涉案商品體型、服裝等均符合未成年人的特征和裝扮。同日,被告發現上述情況,根據平臺規則對原告作出關停店鋪、扣除保證金1萬元的處罰,并向原告發送了處罰通知。
原告訴稱
發布商品過程中,其未收到任何提醒,且相關商品被判定違規后,原告多次溝通、申訴未成功。原告認為其為初次違規,被告采取的處罰措施過重,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1萬元保證金。
被告辯稱
根據相關平臺規則,商家發布違規商品導致店鋪關閉,應向平臺支付與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平臺有權從保證金中劃扣。平臺發布的相關公告中亦規定,發布售賣任何與兒童色情相關的或涉嫌與兒童色情相關的內容均屬于嚴重違規行為,最高可處以關停店鋪的處罰措施。且上述公告明確規定,產品描述不允許涉及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特征、裝扮。原告發布的涉案商品為情趣用品,且外觀符合未成年特征、裝扮,故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裁判要點
原告注冊會員時,與被告就相關平臺規則、公告等內容達成合意,上述內容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對原告的違規行為實施處罰措施具有相應合同依據。
根據被告發布的公告內容,涉案商品的文本和圖片描述均不允許直接或隱晦涉及未成年人。從普通人的一般認知判斷,涉案商品詳情頁中展示的體型、服裝等,均符合未成年人的特征和裝扮,且原告編輯的商品名稱指向情趣用品,故被告認定原告存在發布兒童色情商品的違規行為并無不當。
被告就相關規則已經在平臺進行公示,原告作為入駐平臺的商家,在上架銷售商品前,負有審慎學習和了解平臺規則的義務。原告以被告未提示相關規則為由,主張退還保證金,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被告制定的公告具有相應法律依據,對涉未成年人商品采取嚴格審查標準,對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行為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之義。被告采取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并無不當。
法官說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規制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但仍有部分商家違反相關規定,通過網絡銷售涉未成年人情趣商品,不僅對網絡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還容易滋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網絡環境深層凈化需全社會共同努力、各盡其職。網絡平臺應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嚴格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的法律義務,充分發揮平臺治理作用,營造安全清朗的網絡空間。司法應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為凈化網絡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長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