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順河區上當米線店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順 市監處罰〔2021〕蘋008號。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順 市監處罰〔2021〕 蘋008 號
當事人: 順河區上當米線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JY24102030022583
住所(住址): 蘋果園小區10號樓2單元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杜齊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1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健康證明。2021年3月18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筆錄,調查過程中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和本局的管轄權;
2. 當事人租房協議復印件一份,證明本局的管轄權;
3. 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者身份;
4. 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食品的事實,及無法提供健康證明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有出證人簽字確認。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汴順市監罰告〔2021〕蘋00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行為構成經營食品未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網點繳納上述罰(沒)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