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河南省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開封市萃萊群商貿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市監示食藥罰字〔2021〕3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汴市監示食藥罰字〔2021〕36號 | ||
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 名 | |
組織機構代碼 | |||
單位 | 名 稱 | 開封市萃萊群商貿有限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211MA9GMH3Q6Q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黃鑫 | ||
違法行為類型 | 采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 | ||
行政處罰內容 | 1、對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4.64元; 3、銷售不合格韭菜的行為罰款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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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機關名稱 | 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市監示食藥罰字〔2021〕36號
當事人: 開封市萃萊群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10211MA9GMH3Q6Q
住所(住址):開封市東陳莊路河南大學22號院商業用房30號-4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鑫
2021年06月22日,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委托河南省標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開封市萃萊群商貿有限公司店內銷售的韭菜(樣品名稱:韭菜;樣品來源:外購;購進日期:2021-06-22;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儲存條件:常溫;原產地:中國;包裝分類:無包裝)進行了抽樣檢驗。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標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了《檢驗報告》(No:SP2021060282;),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8月3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將此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韭菜,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
經查,當事人稱不合格韭菜是2021年6月22日從開封宏進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一個商戶購進的,當時凈購進4Kg并上架銷售,購進價格為2.8元/Kg,共支付購貨款11.2元。這些韭菜共銷售了4Kg,其中6月22日河南省標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檢時購買了1.655kg,剩余的2.345kg銷售給其他進店顧客了。每公斤售價3.96元,每公斤從中獲利1.16元,共獲得銷貨款15.84元,其中獲利4.64元。當事人無法提供不合格韭菜的供貨人的相關資質及進貨票據、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經營資格;
2. 開封市萃萊群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文博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委托書一份,證明其身份;
3. 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一張、《整改報告》一份,證明其啟動召回、積極整改的情況;
4. 河南省標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SP2021060282;)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不合格的事實;
5. 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韭菜”的購貨數量、銷售及獲利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
2021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汴市監示食藥告字〔2021〕3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合格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污染物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
依據《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節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裁量標準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一)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貨值金額不足2000元的。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銷售的韭菜數量較少,截至案件調查結束之日尚未發現造成危害后果,在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韭菜的銷售,及時發布召回公告并進行整改,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項“(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有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4.64元;
3、銷售不合格韭菜的行為罰款2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開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賬戶: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