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緝決字〔2021〕0067號】,涉及深圳市萊勁德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圳關緝決字〔2021〕0067號
深圳市萊勁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家,聯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區坑梓街道沙田社區丹梓北路19號1棟301。
2021年8月24日,當事人深圳市萊勁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粵ZDW79貨車持534520210450529489號報關單(載貨清單號:5100600627240)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經深圳灣口岸出境。經海關查驗,該報關單所列貨物鋰離子蓄電池2000個(規格:27000MAH|7.4V,電池容量199.8wh)為危險貨物,出口需申請進行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當事人深圳市萊勁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編號:120600314036669)系偽造,貨物無“UN3480”標識,屬于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違法行為。以上行為屬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行為。
以上行為有《案件線索移交表》、《深圳灣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查問筆錄》以及企業提供的陳述報告、危險物品運輸條件鑒別報告等材料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