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如今輕便實用的電動車成為許多家庭必備的出行工具,但由于國家缺乏“三包”統一規定,當電動車或電瓶出現質量問題時,不少商家以人為因素只能更換“維護電池”搪塞過關,令消費者苦惱不已。
近日,劉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9月份,他在某電動車維修點更換了一個新的電瓶,使用后多次充電失敗。劉先生要求商家檢查,商家以忙為理由多次拒絕,最后以充電器問題更換了一個充電器給劉先生。劉先生使用新的充電器給電瓶車充電一整晚后,充電器卻還是紅燈,于是他再次前往該店要求更換新的電瓶。這次商家同意對電瓶進行檢查,拆開后發現電瓶出現鼓包現象。商家告知劉先生鼓包現象的原因一定是人為過充,可以保修但按照規定降級處理,只能更換售后電池(翻新電池)且終止保修。劉先生表示不理解,自己一直使用商家配的充電器充電,并沒有使用過大功率的充電器,為什么會發生過充。劉先生認為是質量問題,遂撥打熱線尋求消保委幫助。
接到投訴轉辦單后,南太湖新區消保委仁皇山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立即調查處理,了解到情況確實如劉先生所說,商家表示鼓包必然是人為因素導致,廠家規定就是降級處理,自己是按照廠家規定執行。
于是工作人員聯系電瓶廠家售后詢問電瓶出現鼓包現象為何降級處理,是否可以進行檢測并出具相關檢測證明,售后客服告知可以讓門店將電瓶返廠檢測,如果是質量問題可以更換新的電瓶,并且從更換之日起重新保修一年,如果不是質量問題則降級處理。工作人員立即聯系商家將電瓶進行返廠檢測。兩日后工作人員接到廠家電話,廠家表示確實是質量問題,同意更換新的電瓶且已經通知門店。工作人員立即電話通知劉先生前往門店更換新的電瓶。
商家沒有任何依據就判定是人為,更換售后電瓶(翻新電瓶)終止保修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根據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使用補償費等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的商品。無同型號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退貨時不得收取折舊費、使用補償費等任何費用。
消費者維修電瓶車需要去正規有資質的維修點進行維修,選擇更換有ccc標志的電瓶,一定要讓店家開具保修單,以作為以后出現問題的憑證。平時使用原裝充電器適度充電,增強安全意識,勤檢查,常維護,科學用車,避免暴曬淋雨,遠離熱源。一旦遇到問題可撥打熱線電話“12315”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來源:湖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