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今年以來,福建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專項整治為抓手,嚴厲打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食品、醫療服務等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領域,以及房地產、金融理財、教育培訓等關系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切身利益等重點領域虛假違法廣告行為,查處了一批重點領域廣告案件,有效規范了全省廣告市場秩序。
今年以來,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分別從互聯網廣告、導向廣告和重點領域廣告三個維度進行篩選公布,現將第三批重點領域廣告的18個典型案例進行公布。
【發布教育培訓違法廣告】
1.涉案商家:閩侯縣青口藝時代教育培訓學校
處罰金額:10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學校大門的入口處及學校上樓臺階上設置的廣告牌上印有“閩侯縣規模最大、檔次最高、專業性最強的培訓基地”“規模最大”“專業性最強”“課程最優”等廣告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關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9月,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00000元。
2.涉案商家:寧化學大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1868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培訓中心墻面上懸掛榮譽牌用做宣傳,其中2塊榮譽牌內容描述為“淮安市周老師快樂作文 江蘇淮安周老師快樂作文少年作家培訓基地 全國青少年中華情征稿活動委員會”和“淮安市周老師快樂作文 江蘇實力師資培訓團隊”,無法提供獲得榮譽的相關證明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1年9月,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1868元。
【發布醫療違法廣告】
3.涉案商家:福州市臺江區海峽美容醫院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頁面使用了其門診部的醫生以及患者照片做證明,并且當事人未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樣件發布廣告,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和第十七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2021年3月,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0000元。
4.涉案商家:泉州豐澤維密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9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上傳“逆轉時空,重返年輕-維密熱瑪吉第五代逆齡抗衰套餐”文章,介紹當事人及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但當事人并未購進熱瑪吉相關設備與儀器,發布了不存在的醫療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規定。同時,其發布的上述醫療廣告也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一致,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2021年6月,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9000元。
【發布房地產醫療違法廣告】
5.涉案商家: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8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房地產廣告含有“教育配套 鯉南中心小學,石鼓山幼兒園....,在距離本項目西南側500米處即是仙游名校 鯉南中心小學”內容,對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作誤導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關于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的規定;當事人發布口腔診療服務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廣告發布者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規定,2021年7月,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38000元。
【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
6.涉案商家:漳州世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5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房地產廣告配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三軍儀仗隊形象,并含有“8.1建軍節 鐵血軍魂 崢嶸歲月 熱烈慶祝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92周年”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關于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8月,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50000元。
7.涉案商家:漳州宏遠投資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95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將其坐落于華安縣的樓盤推銷為“廈漳新城”,并宣傳成“廈漳同城化進程的引領者”。同時,還將該樓盤位置推銷成“廈門西”,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解,誤導消費者購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1年8月,華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95000元。
8.涉案商家:廈門市飛視企劃設計有限公司長汀分公司
處罰金額:6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發布的戶外房地產廣告中,將本該屬于購買者合法擁有的房產建筑面積計入其所謂的可擴容面積,得出低于實際銷售價格標稱的擴容價,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1年6月,長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60000元。
9.涉案商家:平潭海峽如意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4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主體外墻腳手架上懸掛的網格布噴繪廣告內容“買一套送一套”,在第二個“一”字上面用小字標有“限寫字樓,送一套寫字樓5年使用權”,在“首付10%起”的字樣后面用小字標有“數量有限”等多處利用大小字號對廣告內容進行區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五十五條規定,2021年7月,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34000元。
10.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
涉案商家:泉州正朗置業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委托廈門九房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推文,發布華潤置地正式簽約晉江市某高端商業項目的相關內容,而實際只是意向協議(非正式合同),發布內容與實際不符,存在對規劃中的商業設施作誤導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關于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8月,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0000元。另,廈門九房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被沒收廣告費用,并處罰款20000元。
【發布藥品違法廣告】
11.涉案商家:泉州含德醫藥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0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向公眾發布的廣告單含有“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處方藥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關于允許發布廣告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的規定;發布的“六味地黃丸”等非處方藥廣告未標注“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未表明藥品禁忌、不良反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關于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的規定;發布的“膠原蛋白維生素C、E粉”等保健食品的廣告未標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關于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3月,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00000元。
12.涉案商家:福建省福原藥業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1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廣播上發布的藥品廣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使用專家、患者名義作推薦、證明;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其所取得的醫療廣告審查內容不相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2021年7月,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1000元。
【發布食品違法廣告】
13.涉案商家:寧德市蕉城區蕉南福茅窖酒商行
處罰金額:2001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寧德中心城區發布含有“金磚國宴”內容的福矛窖酒戶外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6月,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00100元。
14.涉案商家:南靖理中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4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所經營食品的廣告中含有“產品研發主要針對與人體血液相關的慢性病問題,比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心腦血管、高尿酸等以及亞健康的問題,采用藥食原料加工而成的片劑,對身體進行全系統調理,增強整體機能,恢復身體本能,促進人體循環系統、分泌系統、代謝系統的順暢運行”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關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6月,南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40000元。
15.涉案商家:福建甘諾寶力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3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騰訊視頻發布的廣告稱該保健品具有抗癌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關于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7月,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30000元。
16.涉案人:劉某某
處罰金額:102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通過擺放廣告牌發布的石斛廣告含有“強筋降脂、降低血糖、抑制腫瘤”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未能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材料證明,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關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6月,南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102000元。
17.涉案商家:邵武市優利士羊奶店
處罰金額:5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播放的“效果分享”視頻含有大量喝羊奶粉對各類疾病的預防、治療、保健作用的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關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9月,邵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50000元。
18.涉案商家:三明玉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0000元
案件詳情:當事人在其自營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滋補羊肉煲等食材的廣告,含有對肺結核、氣管炎、哮喘、貧血……以及一切虛寒病癥均有很大裨益等涉及功效和預防疾病的內容,以上是當事人從網絡上搜索并引用,均未表明出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關于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第十七條關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2021年7月,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20000元。
(供稿:福建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