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甘肅省部分地區發生疫情后,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立足價格監督檢查職能,迅速開展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嚴厲打擊不明碼標價、囤積居奇、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確保防疫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供應充足,價格穩定。自10月18日以來,全系統共現場糾正問題2178起,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644份,辦理價格違法案件360件。根據全省案件查辦情況,現公開曝光第二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案件1
10月26日至27日,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蘭州正大卜蜂貿易有限公司(旗下的“正大優鮮”連鎖超市)在銷售生豬產品過程中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間,當事人在銷售生豬產品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477.24元、罰款107386.2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2
10月27日,張掖市臨澤縣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臨澤縣優客尚品生鮮超市在銷售蔬菜過程中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蔬菜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臨澤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3
10月27日,張掖市臨澤縣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臨澤優糧生鮮超市在銷售蔬菜過程中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蔬菜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臨澤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4
10月26日,慶陽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慶陽新好又多商貿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蘭州西路店銷售的芹菜、大白菜、香菇等蔬菜價格漲幅較高,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26日期間,在銷售部分蔬菜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慶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292.75元、罰款296463.75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5
10月26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天水寶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十一分店在銷售口罩過程中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抬高零售價格銷售N95“雪晴緣”牌醫用防護口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6
10月26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秦州區惠民堂藥店在銷售口罩過程中涉嫌哄抬價格,遂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抬高零售價格銷售“拾玖衛”牌醫用外科口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77.2元、罰款2886元的行政處罰。(來源:甘肅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