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的“雙十一”活動已經啟動,數不清的商品、看不懂的規則、算不明白的折扣讓許多人眼花繚亂。定金要不要付?定金和訂金有什么不同?打折商品能否退換?商品明降暗漲算不算欺詐?
解密“雙十一”期間可能存在的那些套路,幫助各位買得放心、用得順心。
問:如果一時沖動付了定金,還有后悔的機會嗎?商家收了定金不發貨,又該怎么辦?
答: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之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同時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就定金而言,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若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選擇全額退款,從而降低損失。
問:定金不能退,訂金、預付款、意向金等又該如何理解?
答:嚴格地講,訂金并非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總的來說,“預付款”“訂金”“意向金”均不屬于定金,下單前一定要仔細辨別,要注意,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問:熬夜、湊單就是為了省點錢,卻發現所謂的“活動”是某些商家先漲價再降價的陷阱。法律對“明降暗漲”是如何定義的?
答:商家虛構原價、暗中提價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賣家構成欺詐的,買家可以要求“退一賠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消費者遇此情況應保留消費憑證和溝通記錄,向電商平臺或消費者協會舉報并索賠。
問:打折、參加活動的商品一經出售概不退換,商家如此規定能獲得法律支持嗎?
答: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話,不受七天時間的限制。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問:網購過程中如果與商家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有哪些途徑可維權?
答:消費者有多種途徑維權。《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明確: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對于具體投訴來說,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消費者對浙江省內的網絡購物平臺或平臺內在浙江范圍經營的店鋪,可統一撥打12345投訴,前面加上投訴對象相應的城市區號即可。
當然,在網購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關購物證據,如:聊天記錄、購物記錄、商品頁面截圖、購物發票、快遞單、發貨單等。(來源:臺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