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河南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不斷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執法機構隊伍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保障,強化執法辦案,查處了一批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農產品質量案件。河南省農業農村廳篩選了5個典型案例,現公布如下。
一、鞏義市王某某將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生產案
2021年3月22日鞏義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接到鞏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鞏市監案移【2021】6號),案件線索為2020年11月21日蔬菜種植散戶王某某供給鞏義市回郭鎮某超市的長豆角經抽樣檢驗,氧樂果項目不合格。當事人王某某作為該批長豆角的生產者涉嫌將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生產,執法人員向鞏義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案申請,2021年4月2日經鞏義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批準后立案查處。2021年4月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王某某的陪同下對蔬菜種植地進行現場勘驗和拍照取證;之后對當事人王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經調查,2020年11月15日王某某將高毒農藥氧樂果用于蔬菜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濮陽縣某生豬屠宰有限公司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2021年3月2日,濮陽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河南省農業農村廳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關于轉辦案件材料的函》及產品編號為SX2020C1143、SX2020C1145的檢驗報告,結果顯示2020年8月抽檢的濮陽縣某生豬屠宰公司生產的2批次豬肉產品磺胺類項目不符合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經領導審批后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查驗了公司的生產資質等信息,提取了該場的生豬購進、銷售記錄及檢疫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分別于2021年3月3日、3月12日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經查濮陽縣某生豬屠宰公司2020年8月25日生產的2頭豬產品磺胺類項目不符合標準,為不合格產品,并于當日銷售完,銷售金額6750元。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濮陽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涉案企業立即整改,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750元,并處18000元的行政處罰。涉事企業已于2020年3月18日主動交付罰沒款,現已結案。
三、許昌市張某某將禁用農藥用于蔬菜種植案
2021年8月16日,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襄城縣市場監督局的案件移交函(襄市監市移[2021]03號),當事人張某某涉嫌種植豆角使用禁止使用農藥。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高度重視,立即派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經過現場勘查,查明當事人種植蔬菜大棚3.5畝,在豆角采收上市期,違法使用了禁用農藥克百威,并分別于4月26日、4月30日、5月3日銷往某超市,共計41公斤。市場監督局執法大隊經過抽樣檢測,檢驗報告顯示其產品克百威含量為每公斤0.28毫克,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18日,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114.8元、并處2000元罰款的決定。
四、蘭考縣某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獸藥案
2020年10月26日,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抽檢某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0200910批次鹽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劑中含有甲氧芐啶,該批次產品認定為不合格產品。2021年6月16日,蘭考縣畜牧局根據省廳抽檢結果,于當天立案調查,并對涉案獸藥進行封存。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25元,罰款人民幣73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長垣市關于王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1年2月5日,長垣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長垣市趙堤鎮有私自屠宰生豬現象。接到舉報后,長垣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核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王某某院內有懸掛的兩扇生豬胴體共重115.2公斤、刀具6把、肉鉤12個、磨刀棒1個、鍋臺及鍋1個。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違法工具及生豬產品進行扣押,當事人王某某涉嫌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長垣市農業農村局依法立案調查。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3月9日,長垣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王某某作出沒收違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屠宰的工具,罰款2361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來源:河南省農業農村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