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是否包括被舉報涉嫌侵權商標已獲初步審定公告或被異議情形的請示》(粵知〔2021〕9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對于涉嫌侵權商標已獲初步審定公告或處于異議程序的情形,因其尚未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一般不中止案件的審理。但考慮到涉嫌侵權商標的權利狀態可能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執法部門可以結合涉嫌侵權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被異議的情況等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中止案件的查處。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