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標示名稱為“兒童彩妝”產品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
藥監綜妝函〔2021〕713號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兒童彩妝”產品定性問題的請示》(魯藥監字〔2021〕7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據此,判定一種產品是否屬于化妝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產品屬性等進行界定。如果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外觀形態等表明該產品符合化妝品定義,無論其單獨銷售或與玩具等其他產品一并銷售,該產品都屬于化妝品,依法應當按照化妝品進行管理。
二、 請示中涉及的產品符合化妝品的定義,故該產品應當按照化妝品管理。生產經營未經注冊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