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嬰兒配方奶粉是一種特殊膳食用食品嗎?健身后吃的運動營養食品也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原來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那么你真的了解這類食品嗎?
202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9號)將正式實施。這部新規中,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方面的政策內容十分值得關注。下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二、特殊膳食用食品具體包括什么食品?
根據GB13432-2013附錄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特殊膳食用食品
A 嬰幼兒配方食品
-嬰兒配方食品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幼兒配方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B 嬰幼兒輔助食品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C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D 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三、海關對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管新要求
根據249號令第十八條,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第七條,下列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干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二)企業名單與企業注冊申請書;
(三)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五)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也就是說,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
四、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新規定
根據249號令第三十條,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對于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定義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標簽應符合GB 13432-2013的相關要求。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五、海關對特殊膳食用食品進口商新要求
根據249號令第二十二條,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二)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也就是說,特殊膳食用食品進口商應在產品進口前審核境外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產品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保證進入中國境內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同時249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從2022年1月1日起,特殊膳食用食品進口商應保存相關產品的進口和銷售記錄、相關憑證不少于食品保質期后6個月,也就說,如果產品保質期是兩年的,相關記錄和憑證應至少保存兩年6個月。
六、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特殊的進口規定
根據原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第133號),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報關進口;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灌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不予報關進口。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進口時,應提交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注冊憑證。同時,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的標簽、說明書一致。